济南市住宅建筑设计管理技术规定(11.06.01) - 图文

2026/4/28 16:01:55

村委会、管理机构等用地 EC1 行政管理用地 幼儿园、托儿所、小学、中学等各类学校用地 EC2 教育设施用地 文化活动站、老年活动室、娱乐、体育等用地 EC3 文体娱乐用地 卫生防疫、计生保健、修疗养等设施用地 EC4 医疗保健用地 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信用社、集市贸易等机构及其附属设施 EC5 商贸设施用地 用地 EC6 市政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电信、邮政、环卫等设施用地 独立设置的各种所有制的生产性建筑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 EM 生产设施用地 绿化等用地 各类工业用地,包括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 EM1 工业设施用地 地 各类农业建筑、如打谷场、饲养场、农机站、育秧房、兽医站等 EM2 农业设施用地 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农林种植地、牧草地、养殖水域 物资的中转仓库、专业收购和储存建筑及其附属道路、场地、绿EM3 仓储设施用地 化等用地 规划范围内宽度3米以上的各种道路及其交叉口、广场、停车场 ES 道路广场用地 等设施用地 各类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绿地 EG 绿化用地 EG1 公共绿地 E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水域和其它用 规划范围内的水域、农林种植地、牧草地、闲置地和特殊用地、 EE 地 郊野绿地 第一百一十条【建设用地标准】村庄建设用地按照用途可分为生活设施用地和生产设施用地。生活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住宅用地、公共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和公共绿地四类。其建设用地标准按表七的规定控制。

表七 村庄生活设施建设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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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村庄生活设施 用地类别 建设用地比例(%) 住宅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公共绿地 村庄生活设施建设用地 70-80 6-12 7-15 4-6 100 人均生活设施 建设用地指标(m/人) 49-64 4.2-9.6 4.9-12 2.8-4.8 70-80 2第一百一十一条【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村庄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住宅用地指标为:

1、低层联排住宅容积率不大于0.8,建筑密度不大于30%,绿地率不小于30%; 2、多层住宅容积率不大于1.5,建筑密度不大于25%,绿地率不小于35%; 3、高层住宅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参照第二章相关规定执行; (二)公共设施用地容积率不大于1.5,建筑密度不大于30%,绿地率不小于30%; (三)生产设施用地参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相关规定核定各项规划指标。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村庄的公共设施配套水平应当与人口规模相适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和使用。公益性公共设施应当集中布置,教育设施应当按照市区镇村体系规划及专项规划布点。

公共设施配套指标按每千人1000~2000m2建筑面积计算。公益性公共建筑项目参照表八的规定配置。

表八 公益性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设施类别 管理 教育 设施名称 村委会 幼托 小学 初中 文化活动站(室) 文化 老年活动室 卫生站 医疗 计生站 市政

<500人 ◆ ◇ - - ◇ - ◇ - ◆ 22

500-1000人 ◆ ◇ ◇ - ◇ ◇ ◇ ◇ ◆ >1000人 ◆ ◆ ◇ ◇ ◆ ◆ ◆ ◇ ◆ 变电室 垃圾收集点 公共厕所 室内体育活动室 体育 室外健身场地 ◇ - ◇ ◇ ◆ ◇ ◇ ◆ ◆ ◆ ◇ ◆ 注:◆为必须配置,◇为建议配置, -为不需配置

第二节 村庄建设工程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管理依据】 村庄建设应当遵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按照程序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一百一十四条【建设模式】 村庄建设分为集体建房和个人建房两类分别控制。其中集体建房是指统一实施的新建农村村民住宅、配套公共设施和生产设施等的建设行为;个人建房是指村民利用自有宅基地单独建设住宅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五条【建筑间距】村庄各类集体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三章关于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建筑退让】村庄各类集体建筑退公路不小于10米,退村庄道路不小于3米;退河道蓝线不小于8米;退道路、河道等绿化保护带不小于3米;退自然山体、沟壑等应当满足安全防护距离,且不小于10米;退高压走廊的距离执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建设标准】村民个人建房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人均建筑面积不大于55平方米(3人以下按3人计算),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

(二)建筑基底面积不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

(三)建筑层数以两层为主,最多不超过3层,室内外高差控制在0.45米以内,层高不宜超过3.5米,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应当超过4米;

(四)围墙及房屋外墙不得占压道路红线等规划控制线,且退宅基地边界应当满足施工要求及当地民俗。涉及毗连或者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

(五)个人建房除原址、原面积、原高度、原朝向进行危房翻建外,与北侧住房之间建筑间距应当满足1:1.5 h的日照间距要求,不满足日照间距要求的,应当取得北邻房屋或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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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人建房一组相邻房屋的建筑高度应当基本一致,保持整齐美观。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内容组成与效力】 附录是本规定的组成部分,应当一并遵守执行。

第一百二十条【动态补充】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评估本规定的实施情况,并结合实际需要,对本规定进行补充完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一条【适用范围之补充】 县(市)相应地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 录

一、术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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