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审检查工作,并负责对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跟踪落实;
4、负责监督柜面业务人员(含核准人员)的工作和日常行为,负责网点员工的业务培训,组织员工学习规章制度,对其在实际业务操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予以解答指导;
5、负责协助派驻机构负责人对柜员进行管理,提出柜员角色申请变更的审核意见;
6、对机构网点高风险业务及关键环节实施重点监控。负责对冲正、冻结解冻、强制扣划、特殊利率、特殊汇率、BGL账户、长期不动户支取、大额无折交易、强制修改重空状态等高风险及特殊业务的监控审批;
7、负责对重要空白凭证、现金等实物的账实情况,业务印章的使用保管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核对、抽查;
8、定期评估业务流程,发现识别风险隐患,并及时向委派机构反馈基层操作风险变化趋势,并就优化流程、完善制度提出建议;
9、负责网点日常运营的自查工作的管理;
10、负责将网点内控状况、业务流程、人员动态及重大风险等信息,客观及时的向委派机构、派驻机构负责人报告;
11、在控制风险和符合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派驻业务经理应积极支持被派驻机构的业务发展,对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业务,或者新产品、客户新需求等,不得拒绝办理,应及时向条线管理部门请示汇报,并按照条线管理部门的指导进行操作,不得越权操作;对文件规定中不适用业务操作的,要及时地向条线管理部门反馈,不得自作主张;
12、承担上级委派机构赋予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派驻业务经理不负责授信业务的审批,授信业务的审批按照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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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业务经理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要配合派驻机构做好柜面服务,积极协助派驻机构解决客户投诉事件。
第五条 业务经理派驻必须遵循岗位交流制度
业务经理派驻由委派机构集中管理和安排,并在本地区内统一调配,一般不采取跨地市派驻。业务经理在同一机构的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半年,要定期进行机构轮换;返回原派驻机构任职的间隔期限不少于半年。
5、关于下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派驻业务经理履职标准(试行)(2015年版)》的通知(鲁中银运〔2015〕53号)
要点:实物核查的内容、业务监控标准、高风险业务审批的内容、双向汇报。
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运行监控实施细则(2015年版)(鲁中银运(2015〕40号)
要点: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二、业务知识 (一)个人业务
1、关于转发总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民币存款业务管理办法(2016年版)〉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2016年版)〉的通知》的通知(鲁中银个〔2016〕16号)
要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民币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六条。
重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数量要求、存单/折更换及存折补磁管理要求、跨行大额转账代办审核要求、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销户代办要求、存款证明跨行及开户行办理要求、个人代理多人办理借记卡要求、个人支票账户资料变更要求
第五条 个人结算账户
(一)个人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在银行开立的可办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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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支付结算及现金存取业务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分类及其功能:
1、Ⅰ类户,可通过柜台或有人值守、能够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自助终端开户,可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金融服务。可开立的账户种类包括:普通活期账户、活期一本通账户和个人支票账户。
2、Ⅱ类户,可通过柜台、电子渠道、自助设备开户1,可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金融服务,但不能办理存取现金服务。Ⅱ类户不配发实体介质。
3、Ⅲ类户,可通过柜台、电子渠道、自助设备开户2,可办理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金融服务,但不能办理存取现金服务。该账户余额不能超过1000元,账户剩余资金将原路返回同名I类账户。Ⅲ类户不配发实体介质。
4、Ⅰ类、Ⅱ类、Ⅲ类户具体功能限制与开户渠道范围如下表:
Ⅰ类户 Ⅱ类户 Ⅲ类户 消费和缴费支限定金额消费和缴费支付,即单日累限定金额消费和缴费支付,账付 投资理财 存取现金 转账 有实体介质 计支付限额不超过10000元 投资理财 不能存取现金 户余额不能超过1000元 无 不能存取现金 与绑定账户的资金划转限额由银行只能与绑定账户转账,资金原与账户所有人协商确定 无实体介质 路返回 无实体介质 柜面、有人值柜面、电子渠道、无人值守自助机具 柜面、电子渠道、无人值守自守自助机具 助机具 绑定开户申请人同名Ⅰ类户、通过小通过开户申请人从同名Ⅰ类户 12
含通过绑定其他商业银行(与我行签定协议的)的I类账户所开立的Ⅱ类户。 含通过绑定其他商业银行(与我行签定协议的)的I类账户所开立的Ⅲ类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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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支付系统或其他渠道向拟绑定账向Ⅲ类户转入任意金额的方式户的开户行查询 激活账户 客户身份信息进一步核验后,转为Ⅰ客户身份信息进一步核验后,类户 转为Ⅰ类户或Ⅱ类户 (三)本办法实施前按我行个人结算账户开户规定已经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纳入Ⅰ类户管理。
(四)在核心银行系统中,账户所有人可通过产品变更将已开立的个人储蓄账户转为个人结算账户(定期账户除外)。账户所有人(含代理人)办理上述业务,即可视为已经办理个人结算账户的开户手续。为简化操作手续,节约账户资源,办理新增批量代收付业务和个人贷款还款业务时,要引导客户使用已有的个人结算账户,或将已有的活期储蓄账户变更为个人结算账户,尽量减少新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原旧线RBS/SBS系统中的人民币活期一本通结算账户和“待确认状态”结算账户,迁入新核心银行系统时自动转为个人结算账户。
(五)个人结算账户开户、销户的相关材料应永久保存。
(六)个人结算账户信息资料(包括开户、变更、销户),应在规定时限内根据人民银行报送要求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报备。具体报送内容及要求详见《附件1: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统计报表报送细则》。
第二章 客户/账户管理基本规定
第六条 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
开户机构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要求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一)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证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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