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清收责任人和资产管理部门须按照我行规定,负责已移交问题授信的风险分类工作。
第七十六条 清收责任人须每月更新清收进度表,反映清收最新情况和进展。清收进度表是反映清收动态和成果的重要工作底稿,也是风险分类的重要依据,必须按照要求及时填写。
第七十七条 清收工作要求 一、正常清收
㈠首先要认真阅读、分析已有材料,从中获得相关信息,以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还款来源、有效资产,制定清收方案。对移交时已接近诉讼时效的,应考虑通过公证送达催收通知方式延长诉讼时效或直接诉讼。
㈡要求对债务人和担保人是否存在有效资产进行调查,包括结算账户调查、存货调查、大额应收账款调查、固定资产调查、长期投资调查、销售收入回款调查等,以发现并控制企业的有效资产,锁定最终风险。
㈢对涉及转移有效资产的债务人和担保人,要求调查是否存在长期投资被低价转让、大额应收账款长期不收回、关联公司大额占用资金、注册资金未到位或到位后被抽走、主要业务和人员被转移到新成立的企业等非正常情况。
㈣要求与各关系方进行谈判。与债务人谈判,了解其还款意愿和还款来源,督促其尽快偿还;与担保人谈判,了解其还款意愿,督促其尽快偿还;与有利害关系的关联方谈判,争取获得第三个还款渠道。
㈤要求进行定期、不定期催收,包括现场催收、电话催收等催收方式,督促债务人和担保人尽快偿还。要求对催收记录定期整理归档。
二、诉讼清收
㈠对无法通过谈判解决且有还款来源的清收项目,可以采用诉讼方式。诉讼前要首先判断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如果移交前已过诉讼时效的,要求追究原业务经办人员的责任。
㈡要求在诉讼过程中交替使用谈判手段。 ㈢代理的律师事务所须具备以下条件:经验丰富、与法院关系良好、与我行有合作基础。要求引入招投标机制选择律师事务所、以降低代理成本,提高清收效益。同时,要求项目责任人与法院等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
㈣要求抓紧时间进行诉讼保全、查封有效资产,并确保法律无瑕疵,依法按程序进行协议转让、拍卖抵押物、查封物等工作。
三、受偿要求
㈠对于已达成协议或已判决的清收项目,要严格执行和解协议、法院裁决和判决,依法受偿。
㈡执行款项、拍卖款项要尽快从法院划回;外汇垫款执行回的挂账人民币要尽快换汇还款。
㈢要求严格按照诉讼费、本金、利息的先后顺序还款。 第七十八条 重组工作要求
一、不良资产重组必须符合不重组难以收回、双方存在信任基础、重组后实现风险减小等相关重组条件。
二、特殊重组业务(包括借新还旧、增加授信资金、变更借款人、变更担保、抵押等)的经办人员必须具有信贷工作经验,必须取得授信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三、重组方案经批准后要严格按照审批条件操作。
四、要求明确与原业务经营单位的责任分工,做好重组后新贷款的监管工作,防止发生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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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债务减免等损失确定类重组业务要严格按照权限报批,对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要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七十九条 资产抵债工作要求
一、要求严格按照《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操作。
二、抵债资产要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且抵债过程无瑕疵。
三、资产抵债后要尽快处置,落实抵债资产处置责任人,负责相关工作。 第八十条 核销工作要求
一、须严格按照《中国民生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进行。。
二、对已采取各类清收手段依然不能收回的损失类贷款,应及时核销。
三、对于符合核销条件的贷款,应首先提交稽核部门进行责任认定,然后按照流程上报审批,并同时由计财部门申报税前抵扣。
四、核销审批后要求及时通知会计部门处理,并建立台账专门管理核销资产,继续追踪。对核销后收回的贷款,按会计制度规定要求冲回呆账准备。
第八十一条 清收材料归档要求
一、在开展清收工作的同时,要将清收材料及时整理并归档。所有清收原始材料应分类归档,保管完好,以备查用。
二、清收档案材料必须包括所有重要材料,包括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等)、借据、授信调查报告、授信审批书、五级分类工作底稿、清收进度表、财务报表、催收通知、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还款承诺、和解协议等。
第八十二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要求
一、对超出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权限的大额诉讼、债务重组(含债务减免)、资产抵债、呆账核销等事项,要求一律上报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要求按照《中国民生银行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规定流程进行投票,并最终形成决议。
三、采用书面方式表决的,必须确保各委员已清楚了解投票的内容和相关的背景信息。
第八章 授信尽职调查
第八十三条 总行稽核部门负责全行授信尽职调查的管理工作,对授信业务流程的各项活动进行尽职调查。
第八十四条 总行稽核部门通过授信尽职调查评价授信人员是否勤勉尽责,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附件24 授信尽职调查报告表),对授信人员的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提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罚。
第八十五条 对于严格按照授信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与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处理、资产管理等环节都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授信工作人员,授信一旦出现问题,总行将视情况免除其相关责任。
第八十六条 我行各级工作人员有义务对授信工作人员的一切不尽职行为监督举报。对在防范和化解授信风险过程中的有功人员,总行将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八十七条 授信尽职调查实行定期调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定期调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抽取检查间隔期内一定比例授信业务进行检查。同时,总行根据各分行的授信管理水平、资产质量变化情况以及在其他必要的时候,还将对授信尽职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十八条 授信尽职调查采取非现场或现场的方式进行,如问卷调查(见附件)、授信档案调阅、与授信工作人员座谈、与受信企业工作人员或政府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座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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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被调查人员要如实填写调查问卷。授信尽职调查人员根据问卷情况采取适当方法进一步开展工作,如果在后续的工作中发现有不尽职的现象而被调查人未如实填写问卷表,将按照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对待。
第九十条 对授信业务受理和客户调查人员尽职调查重点包括:
一、是否按照我行授信政策指引开拓市场,是否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包括行业、产业、产品、项目等),受理授信申请。
二、客户及保证人基本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客户档案是否完整,并符合本细则之规定。 三、是否执行主、协办信贷员双人调查制度,并进行实地调查。主办信贷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
四、授信调查工作底稿内容(包括基本信息、人员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等)填写是否真实、准确,有无虚假记载、隐形真实情况、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是否对客户提供的购销合同以及抵/质押物、保证人进行调查分析。
六、是否对授信项目(如保理、信贷资产转让、银团贷款、中长期项目贷款等)进行除基础调查以外的特别调查。
七、是否客观、公正地对客户信用等级进行初评。
八、是否按照要求对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具体业务进行特别调查。 九、是否按照要求对同业客户进行特别调查。
第九十一条 对授信业务分析与评价人员尽职调查重点包括:
一、支行长长、副行长、信贷经理是否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开展授信管理工作。
二、分行授信审查人员是否按照本细则要求对授信调查人员提交的授信资料进行复核、审查、核实,是否按照我行信用评级的相关制度客观、公正地复核企业信用等级。
三、分行授信评审部负责人、分行分管副行长是否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开展工作。 四、总行或区域评审中心授信审查人员是否对客户财务报表的可靠性进行客观、合理的验证及分析。
五、总行或区域评审中心授信审查人员是否针对不同授信对象的特殊性进行分析,有效识别各类风险。
六、总行或区域评审中心授信审查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对影响授信风险的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
七、总行或区域评审中心授信审查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对客户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 八、总行或区域评审中心授信审查人员是否对未达到我行相关授信政策要求的授信项目,在审批书上出具明确的不同意意见。
九、总行或区域评审中心授信审查人员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授信评审报告,分析评价内容能否有力支持评审结论。
第九十二条 对授信决策人员尽职调查重点包括: 一、是否在书面授责范围内审批授信业务。 二、在业务决策中是否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三、是否按照我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制度进行授信决策。 四、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审批授信业务。
五、机构负责人、授信终审人、贷审会主席、贷审会秘书长和专家小组是否按照本细则要求进行授信工作。
第九十三条 对授信实施人员尽职调查重点包括:
一、是否在签订合同前落实授信终审条件,完善授信资料。 二、是否按照规定填写授信合同文本,在使用非标准文本或修改标准文本的条款时是否取得法律部门的书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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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在签订合同前审核客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信息。 四、是否与客户签定合法、有效的授信合同及相关合同。 五、是否按照规定核保。
六、是否落实抵、质押担保条件。
七、是否按照规定对权证类档案进行管理。
八、是否要求客户提供符合要求的保险,保险单是否合规,是否实地进行检查。 九、是否按照规定在授信实施前进行放款核查。
第九十四条 对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处理人员尽职调查重点包括: 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维护信贷数据,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二、是否按照我行规定归集、整理、管理授信档案。
三、是否对受信人、保证人、抵质押物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现场、非现场检查,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并撰写回访报告和贷后检查报告。
四、是否按规定审核、评价授信业务人员上报的《回访报告》、《贷后检查报告》并对特定客户进行实地授信后检查(针对授信管理人员进行检查)。
五、是否将预计到期不能以现金方式履约的客户列入观察名单、确定预警级别,及时发布预警。
六、是否指导授信业务人员及时制定风险化解方案,并督促授信业务人员具体实施(针对授信管理人员进行检查)。
七、是否动态监控预警客户的风险变化(针对授信管理人员进行检查)。
八、是否及时采集产品、区域、行业、政策等风险信息,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为授信业务人员提供信息支持(针对授信管理人员进行调查)。
九、是否对已实施授信进行准确的风险分类,客观、全面、及时地反映反映信贷资产质量。
十、是否对符合移交条件的问题授信,经相关机构认定后,移交资产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十五条 对资产管理人员尽职调查重点包括: 一、是否按照要求进行问题授信的移交。
二、是否严格按照我行不良资产的处理原则处理不良资产。 三、是否按照规定对移交的不良授信进行风险分类。 四、是否每月更新清收进度表,反映清收最新情况和进展(针对清收责任人进行调查)。 五、是否严格按照本细则要求进行正常清收、诉讼清收,清收是否符合本细则的受偿要求。
六、对不良资产的重组、资产抵债、核销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要求。 七、清收材料归档是否符合本细则的要求。
第九十六条 授信尽职调查人员要对授信工作人员尽职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核实,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表,填写调查对象、调查内容和调查过程等,在此基础上得出调查结论。调查结论分为尽职、基本尽职、不够尽职和不尽职。
第九十七条 授信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授信尽职调查人员的工作,如果出现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配合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工作的行为,将对责任人从严从重处罚。
第九十八条 总行将建立授信尽职情况档案,记载我行授信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十九条 总行认为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
第一百条 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不断完善授信、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年度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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