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价格的疯涨,背离了价值规律,扭曲了市场供求关系。种种迹象表明,一些游资和不法经营者用不正当手段操纵价格,是幕后的直接推手。如大蒜的炒作,就与山东部分经销商恶意囤积有关。
良好的市场秩序,是保持物价稳定的重要条件。如果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不规范,投机炒作和价格欺诈现象多发,不实的涨价信息满天飞,会放大供求矛盾,引发价格异常波动。因而,必须加大价格监管力度,着力规范市场秩序,有效稳定社会预期。
狠打击,坚决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治乱须出重拳。2011年春节后,查处了家乐福、沃尔玛超市19家门店的价格欺诈行为,各处最高额度5 0万元的罚款;5月,又查处了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散布涨价信息案,作出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今后将继续强化价格监管,严格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保持打击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加强对农产品收购秩序整治,重点监管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期货市场,有效稳定农产品市场价格。 国家发改委密集约谈稳物价
2011年3月,部分日化、方便面、酒类等企业集中发布涨价信息,推升了涨价预期,个别地方出现了小规模抢购现象,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市场秩序混乱。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约请企业负责人,召开了多个座谈会和行业协会会议,介绍价格形势,宣讲政策法规,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约谈后,大多数企业表示愿意承担社会责任。约谈,作为一种沟通方式,不是行政干预,目的是通过提前介入进行提醒、告诫,以防止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
严监审,强化政府定价商品的价格监管。目前,水电油气等重要商品,仍由政府定价。它们关系国计民生,在物价格局中具有“稳军心”作用。必须加强对这些商品的价格监管,提高价格制定的科学性和透明度。2011年将出台《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要求所有政府定价的商品都要接受监审,避免不合理费用计入成本、推高价格。同时,在调整这些商品价格时,应慎之又慎,做好综合配套,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
促公开,推进价格信息透明化。这有助于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也能使消费者价比三家。一方面,建立健全价格信息发布机制,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准确公布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目前各地相继出台“晒价格”的举措,南京的“物价微博”让百姓可随时随地了解最新信息。另一方面,准确阐释价格政策和有关举措,及时澄清虚假价格新闻,公开曝光价格违法典型案例,营造有利于稳定物价的舆论氛围。 农产品期货市场
农产品期货市场,最早产生于19世纪中期的美国芝加哥,它在农产品供需矛盾间建立一种缓冲机制。目前国际上仍在交易的农产品期货有21个大类、192个品种。在我国3家期货交易所中,大连商品交易所与郑州商品交易所现阶段以农产品期货交易为主。
◇ 增补贴:雪中送炭惠民生
同样是涨价,不同群体的感受不同。涨价冲击最大的往往是困难群体,因为在他们的消费支出中,食品所占比重较大。可以说,他们的生活受物价上涨影响最深,也最需要给予帮助。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还有一个比较庞大的困难群体。其中,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人员等,就有近9000万。化解物价上涨给百姓带来的影响,最迫切的就是为这个群体排忧解难,保障他们的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
及时发放补贴。当物价出现短期波动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灵活性强、见效快。2010年,各地向城乡低保、优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了每人每月10元—80元的临时补贴;2011年春节前,中央财政再次安排资金104亿元,向困难群众每人发放了一次性春节生活补贴100元—180元。今后,价格临时补贴将逐步从不定期发放向逐月发放转变,这将更及时地解决低收入群体的实际困难。 提高救助标准。当物价上涨超过一定幅度和时间时,国家会相应提高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2010年年底,我国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平均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251元、117元和246元,比2008年年底分别提高22.4%、42.2%和35.6%;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标准也从生均2000元提高至3000元。今后5年,我国城乡低保标准将年均增长10%以上。
建立联动机制。近年来,浙江、江苏等地探索建立了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根据物价涨幅及时发放补贴、联动调整保障标准,取得了积极效果。2011年7月,联动机制已在18个省区市建立,到年底将在全国各地普遍建立起来。这将在物价上涨和困难群众生活之间,筑起一道坚实的“防波堤”。 浙江省实施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2004年,浙江省建立并实施困难群体生活补贴与价格上涨幅度相挂钩的动态补贴机制。至2011年3月,已启动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12次,受惠人数达866.07万人次,累计发放价格补贴75893.03万元,有效缓解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体生活的影响。
2 劳有所得 千有所值——怎么解决分配不公
进入“十二五”开局之年, 一场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接力赛”在各地展开:北京调高至1160元,上海1280元,广东1300元?? “全国最高”标准屡屡易主。上半年,已有18个省区市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是创造财富的源泉,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体现“劳有所得”原则、增加普通劳动者收入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分配公平的
收入分配是直接关系老百姓“钱袋子”的大事。“钱袋子”越鼓,人们生活越有保障;财富分得越公,人们
越能心平气顺。对于当前存在的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不同地区、行业、群体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等分配不公现象,人们反映强烈。在做大财富“蛋糕”的同时分好“蛋糕”,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 ◇ 调控持续加力 分配不公仍凸显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打破“大锅饭”和平均主义,逐步确立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有效地激发了社会创造活力,促进了社会财富的极大增加,人们的收入水平普遍提高。但近年来,城乡、区域、行业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分配不公问题凸显出来。
党和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调整分配关系。如连续7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年均增长10%;连续8年出台涉农“中央一号文件”,十七届三中全会专题研究“三农”问题,惠农力度不断加大;“十一五”期间,各地平均3.2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每次平均增幅12.9%;加大对低收入群众的帮扶力度,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覆盖,基本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等等。这些措施开始取得积极成效,“十一五”期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分别实际增长9.7%和8.9%,2010年农村居民收入涨幅自1998年以来首次超过城市居民。
但也要看到,收入分配领域的很多问题依然存在。比如,国民收入分配过多倾向于政府部门和企业部门,居民收入占比持续下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持续下降,普通劳动者收入长期偏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趋势没有根本扭转,2010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达3.23倍;垄断行业收入明显偏高,行业间收入差距仍然较大,2009年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金融业工资是最低的农林牧渔业工资的4.7倍;“灰色收入”、“隐性收入”甚至非法收入大量存在。 “莲发藕生,必定有根。”当前存在的分配不公现象,是多种原因造成的。
社会历史原因。分配不公看似是近些年的事情,但实际上,有些是长期发展过程中积累下来的问题。如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等,都是造成分配不公的重要原因。
体制改革不到位。目前我国还处于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法律和制度还不健全,使得一些人钻法律和制度的空子,通过不正当手段牟取财富。而有些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因素仍然存在,比如行政性垄断等,造成了市场竞争不公平,也导致分配不公。
分配制度改革滞后。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正常增长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劳动者工资增长赶不上企业利润增长;二次分配中,再分配调节机制不健全,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尚未有效发挥;财政支出用于基本公共服务的比重偏低,均衡性转移支付比例过小;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对社会困难群体的保障力度不够,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三次分配规模小,慈善捐赠的激励机制、管理机制、监督机制等还不健全。 深度解读
三次分配机制
社会分配机制主要有三个层次: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初次分配是按照各生产要素对国民收入贡献的大小进行的分配,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把国民收入中的一部分拿出来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险系统进行重新分配,主要由政府调控机制起作用。第三次分配是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社会救助、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者行动等多种形式的制度和机制,是社会互助对于政府调控的补充。
“事不公则心不平,心不平则气不顺,气不顺则难和谐。”如果对分配不公问题不高度重视,任其发展下去,势必妨碍经济健康运行,抑制社会创造活力,而且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有悖于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目标。因此,解决分配不公问题是一项十分现实而紧迫的任务。必须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深入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下决心、下功夫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努力促进分配公平。
◇ 提高劳动报酬 劳有所得“鼓腰包”
劳动是财富之父,是百姓致富之源。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来源出现多元化趋势,经营性收入、投资及财产性收入等不断增加,但对绝大多数普通老百姓来讲,主要收入来源仍然是劳动报酬。
近年来,劳动报酬占初次分配比重持续下降,普通劳动者收入增长缓慢,这已成为收入分配领域的突出问题,引起党和政府高度重视。2010年以来,各地普遍提高一线职工工资水平,大幅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加大强农惠农力度,将分配的“天平”向普通劳动者倾斜。但总的看,普通劳动者收入低的状况还未得到根本改变。有学者统计,2000年以来,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年均增长达35.3%,但职工工资增长只有14.1%。这不仅影响了普通劳动者生活水平的提高,也成为拉动消费需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严重障碍。 深度解读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在统计学中,一般以年主营业务收入作为企业规模的标准,达到一定规模要求的企业就称为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上企业也分若干类,如特大型企业、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等。目前在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解决分配不公问题,首先就要切实提高普通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总书记总书记在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强调,“不断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十
”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两个同步”的目标:一是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二是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这些都体现出坚持按劳分配原则、提高普通劳动者收入的鲜明导向和政策思路。今后几年,应按照这样的思路,切实提高劳动收入占比,让普通劳动者的“腰包”鼓起来。
促工资增长。工资是劳动报酬的主要形式,提高工资收入是提高普通劳动者收入的主要途径。要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原则,形成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健全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发挥工资指导线的作用,指导企业依据薪酬信息,及时调整企业内部各工种(岗位)间工资分配关系。加强工资立法和劳动标准体系建设。 深度解读 工资指导线
工资指导线是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规范与调控,使企业工资增长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企业年度货币工资水平增长幅度的标准线。工资指导线水平的制定应以当地政府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本地区年度经济增长、社会劳动生产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预期增长水平等为主要依据,并综合考虑国家、本地宏观经济环境及周边地区经济发展、本地城镇就业状况、劳动力市场价格、人工成本水平、对外贸易状况等相关因素。
提最低标准。最低工资是满足劳动者基本生活需求的底线。应该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并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十二五”时期,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将达13%以上,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
推集体协商。一般而言,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个人往往处于“弱势”。集体协商对于增加工人发言权,改变工资由企业单方决定的现状有重要作用。要通过经济、法律、信息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积极稳妥扩大覆盖范围,使职工敢谈、会谈,企业愿谈,最终谈得拢,促进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劳资互利双赢。全国总工会提出,2011年年底,已建立工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覆盖率有望达到60%,2013年年底达80%以上。 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它一方面能够维护一线职工的权益,使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提高相适应,确保每个职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企业劳资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权威声音
工资集体协商还需法律护航
张鸣起(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企业工资管理制度、理顺企业内部分配关系、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解决劳资关系矛盾和冲突的有效手段。加强立法和政策保障,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整性,是推进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的首要前提。
抓农民增收。农民群体数量大、收入低,提高农民收入是促进分配公平的重点。“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了今后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7%以上的目标。为此,必须继续完善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多渠道增加农民家庭经营收入。2011年中央将新增用于“三农”的支出1300多亿元,增加良种补贴资金16亿元、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20亿元,并大幅提升粮食最低收购价,强农惠农政策的含金量超过往年。目前,农民工工资性收入已经成为农村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占比超过50%。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平稳有序外出务工,努力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针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有关部门将启动清欠专项行动,三年内实现全国基本无拖欠。
随着广大普通劳动者收入的不断提高,将有更多低收入者进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中等收入群体的持续扩大,将使我国的分配格局更加合理,逐渐形成“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结构。 ◇ 规范分配秩序 强化监管保公平
西方一位哲学家说过: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美好事物的基础。”我国也有句俗话:“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些说的都是秩序、规则的重要性。规范的秩序、合理的规则,是分配公平的前提;秩序被破坏、规则不合理,必然导致分配不公。 当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酬,工资外收入、非货币性福利混乱,非法收入、“灰色收入”突出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分配公平。解决分配不公问题,就要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强化政府监管,加快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
对非法收入,应坚决取缔。违法、违规获得巨额财富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分配秩序,人们反映强烈。必须进一步加大“打非”力度,坚决堵住国企改制、土地出让、矿产开发等领域的漏洞,深入治理商业贿赂。严打侵吞资产、贪污贿赂等行为,查处走私贩私、操纵股市、制假售假、骗贷骗汇等非法活动。
对“灰色收入”,应大力规范。目前,对礼金、红包、出场费、好处费及各种名目的“福利”等形式的“灰色收入”,监管存在不少漏洞。应该加大规范力度,加快建立收入信息的监测系统,清理规范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外收入、非货币性福利等。继续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并逐步向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延伸,坚决切断产生“灰色收入”的渠道。
对垄断收入,应严格调控。一些行业凭借国家赋予的垄断权力轻而易举地获取巨额利润,并将其转化为员工的收入和福
“双重调控”,加强监管,使其行业收
入透明化。目前,有关部门正抓紧研究制定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改革办法。同时应扩大国有资本收益征缴范围,逐步提高上缴比例,更好地实现国有资本收益全民共享。对那些不必由国家垄断的行业和领域,则应打破垄断, 引入竞争。 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
2007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收取国有资本收益,对中央企业区别不同行业分别按5%、10%不等的比例收取资本收益。2007年至2009年共收取约1572.2亿元,2010年约600亿元。从2011年起,进一步扩大征缴企业范围,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 政策传真
央企高管“限薪令”
规范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相结合;二是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三是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兼顾;四是坚持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五是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相配套。
薪酬结构和水平: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与上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联系;绩效年薪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对高管薪酬,应规范限制。2002年,国家开始推行国企高管年薪制,规定其年薪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但随着经济发展和国企盈利的增长,这一比例早已被突破。2009年中央企业负责人平均年薪达68万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于2009年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对中央企业发出高管“限薪令”。应进一步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根据经营管理绩效、风险和责任确定薪酬的制度。同时,严格控制和监管职务消费,使其合理化、规范化、公开化。 ◇加大调节力度 财税杠杆缩差距
134票赞成,6票反对,11票弃权??在经过两次审议和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后,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广受社会关注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这次修改,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并调整了税率结构。调整后,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将从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大幅减轻,同时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这是加强收入分配调节、促进分配公平的重大举措,它回应了百姓期待,受到广泛欢迎。
物有所异,人亦有别。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人们能力和机遇的差异、努力程度不同、贡献有高有低,收入存在差距是必然的。同时,由于各地区、各行业劳动生产率不同,地区之间、行业之间收入有差别也是正常的。但这种差距、差别不能无限拉大,必须通过调节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世界各国普遍运用财政、税收等手段对收入差距进行调节。比如,1694年英国就开征遗产税,1799年又开征个人所得税;德国较早制定了《财政预算法》、《财政平衡法》,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缩小社会成员间的收入差距。
目前,我国的财税手段在分配调节中还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比如,个人所得税征收存在“逆向调节”的现象:2009年3944亿元的个税中, 工资所得个税收入2483亿元,占个税收入比重约63%,工薪阶层成了实际的纳税主体。为此,“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快完善再分配调节机制。 政策传真
个税调整的主要内容
1.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将大幅度减轻中低收入纳税群体负担。同时,通过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使得中低收入的纳税群体实现进一步减税。
2.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实行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变化联动,将使一部分高收入者在抵消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得到的减税好处以后,适当增加了一些税负。
3.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下的纳税人降幅最大,平均降幅约40%,最大的降幅是57%。
4.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
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财政转移支付是国家弥补市场经济缺陷、促进公平分配的重要手段。应加大政府转移支付力度,用于帮扶困难地区、困难群众,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惠及更多的群体。2010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占到总支出的21.4%,2011年将达到22.2%。2011年上半年,中央向财力较弱的地方政府下达了5310亿元均衡性转移支付,“十二五”期间,将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增加对县级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逐步提高县级财政在省以下财力分配中的比重。 深度解读
财政转移支付
转移支付是以各级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主旨,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转移支付类型主要有两种,一是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是中央对地方的财力补助,不指定用途,地方可自主安排支出;二是专项转移支付,主要服务于中央的特定政策目标,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为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央财政设立均衡性转移支付,包含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