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监督管理和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完善我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我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强人防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建立完善行政监管、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激发企业活力,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信的人防工程建设市场环境,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人防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和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注册、备案,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及信用的评价,主体包括:在我市开展人防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及从事人防工程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销售和安装等单位。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销售和安装活动的单位,均须根据评价内容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
第四条 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人防工程建设从业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每年年底由市人防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企业代表及相关专业人员等组成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小组进行评定。
第五条 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小组对照评价标准(附件1-附件7),根据人防从业单位所申报的人防建设从业单位的基本信息、从业行为,结合日常监督管理,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投诉处理、意见征询等方式,对人防工程建设从业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价。
第六条 市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客观、公正、透明、务实”的原则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等级评价的相关人员,一经查实,纪检监察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相关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1至附件7。评价标准分别从参评单位开展人防工程业务的前期准备、单位资质、人员组成、设备条件、业务开展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八条 对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年度信用考核采取量化记分方式,由信用基本分(总分值100分)和信用积累分(最高10分)两部分组成。信用积累分为附加分,单位或法人代表在考核年度获得荣誉和上级表彰等信用优良行为可以获得信用加分,受到国家、省、市、县级表彰的,分别加6分、4分、3分、1分,个人分值减半。分值累计不超过10分。奖励信息由企业自行申报,并提供证明资料。考核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 年度信用考核累计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累计得分在60以上(含60分)、90分以下的为合格;累计得分在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第三章 信用评价与奖惩措施
第十条 市民防局依据国家、省民防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有关信用评价标准和要求,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人防工程建设、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销售和安装等单位的市场行为开展信用评价。对失
信行为,视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程度,分轻微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等三类情形进行评价,并建立单位信用档案和“红名单”、“黄名单”、“黑名单”等制度。 人防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日常管理中实施差别化监管,采取信用激励、信用预警、和信用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 对轻微失信行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 (二)在年度信用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十二条 对一般失信行为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施第十一条规定的惩戒措施;
(二)按照程序上报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备案; (三)在行政审批、年检验证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不得列入各类免检、免审事项范围,并提高日常检查频次;
(四)责令限期整改,如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超过2次(含2次)的,作为严重失信行为处理。
第十三条 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