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释义

2026/1/25 2:56:05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后,之前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凭证停止使用。

【释义】本条关于林权初始登记情形的认定和取得《林权证》之前的有关林权凭证的使用及效力的规定。

一、关于林权初始登记的概念

根据物权理论,初始登记又称第一次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为确立不动产管理秩序,在对不动产物权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对不动产权利人拥有的权利进行的第一次登记。对不动产权利人而言,其权利的第一次登记均为初始登记。根据这一物权法则,结合我省的林改实际,《条例》规定的初始登记,它是指对林权权利人依法取得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未取得《林权证》的,林权登记机关进行首次记载于林权登记簿和核发《林权证》的行为。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这次林改之前,政府对林木林地进行了多次确权,先后有土地改革时期的《土地证》、合作化时期的林木林地入社清册、?四固定?时期的山林权属凭证、林业?三定?时期的林权证和自留山证等。当时全省各地的林权证书式样不一,甚至有的乡镇政府也发林权证,给林权管理造成很多不便,甚至引起争议,很有必要对它进行统一规范;二是2000年4月18日,国家林业局在《关于实行全国统一林权证式样的通知》(林资发[2000]159号)规定?全国统一的林权证式样外封为绿色塑封、印有烫金国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字样……今后,各地凡是进行林权初始登记和林权变更登记的,都要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2001年,我省按照林资发[2000]159号文件精神,福建省林业厅下发了《关于林权登记与发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闽林调[2001]7号),明确提出?从现在开始,林权权利人在办理申请林权登记时,一律按初始登记作为登记类型。今后林权权属发生变更的,则按变更登记作为登记类型?。三是经过林业?三定?这么多年的改革和发展,?三定?林权证85%以上与现在实际林权状况

都不相符合,实际林权状况发生了根本性改变,特别是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通过这次林改,基本都重新确权,确定到户或者联户;剩下15%的林权权属虽然没有变化,但原林权证记载的林种、树种在实际中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都需要重新勘验核实,重新确权、登记、发证。可以说,自2003年以来全省开展的林改过程,对林权权利人来讲,其实是一次重新确权、第一次登记、发放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的过程。

二、关于申请林权初始登记的情形

登记制度是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登记的最主要功能是对物权的设立、变更或者消灭产生公示作用,使他人知道该权利归属已经明确。本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取得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应当申请林权初始登记? 。这里要求?应当申请?,否则,将产生处分物权时的不利后果。那么,哪些情形应当申请林权初始登记?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权权利人未取得《林权证》的,应当申请林权初始登记:

(一)有林业?三定?时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林权证书及其之后依法变更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的;

(二)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后,林权权利人有已经生效的林木林地权属协议书、调解书、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

(三)有林权设立时依法签订的合同、协议的; (四)有赠与、继承、财产分割、合并等证明文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林木林地权属证明文件的。

特别是在本次林改过程中,村民向村集体承包经营林地而获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即新的权利人已依法取得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但未取得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都适用林权初始登记,也都应当要向各地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林权初始登记,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关于视为初始登记的问题

本条第二款实际是解决林权登记类型的问题。事实上,从2003年开始,林权登记发证作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各地都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林改的产权状态,依法发放《林权证》。目前,我省除一些存在权属纠纷的林木林地外,全省已经基本完成了林权的第一次登记和换发证工作。对此,为确保林改成果,依法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林权登记发证的有序稳定,本款规定?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视为已经初始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省属国有林场经营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家所有的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但在《条例》实施前,一些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原为省级建制单位,林权权利人已向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依法取得《林权证》之后,又升级为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一些省级国有林场在经营区以外依法经营受让集体的林木林地,按照《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九条规定,已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依法取得《林权证》的;还有一些使用国家所有的跨

县(市、区)行政区域以上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已向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依法取得《林权证》的,这些也应视为初始登记。但这些经营单位若隶属关系改变导致登记受理权限发生变化的,原林权登记机关应对这些初始登记形成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按照《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登记权限,及时办理移交林权档案手续,接收林权档案的登记机关应按《条例》第四条规定权限做好变更登记工作。

四、关于取得《林权证》之前的有关林权凭证的使用及效力问题 本条第三款是对同一林地或林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次登记的,以最后一次登记为准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对新旧权属凭证在使用及效力方面作了统一规定。事实上,目前我省许多市、县(区)已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闽委发[2006]19号)?加强林权管理,加快林权证发放进度,确保2008年1月1日起全面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的精神,以公告、布告、通知的形式,宣布使用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后,原有涉及的之前林权证书一律停止使用,但也有的市、县(区)出于各种原因还未宣布停止使用之前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凭证。为防止同一宗地的山林同时使用新旧两种不同的权属凭证而引起新的林权争议。2009年12月,省委、省政府(闽委[2009]44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凡是林木采伐、林地征收征用、林权流转、林权抵押贷款等涉及林权证书的,一律以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为依据?。另外,《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已经明确规定,林木林地有《林权证》的,其他权属证明不再作为权属依据。以前的权属证明只有在林木林地还没有核发《林权证》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申请发放《林权证》的权源证明材料,或主张权利的权源证据。

再者,根据行政证据规定来看证据证明力,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是国家林业局根据《森林法》规定制定的法定格式权利证书,


《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释义.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搜索更多关于: 《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释义 的文档
相关推荐
相关阅读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下载本文档需要支付 10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xuecool-com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