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分忧解难等原因,不得不不超越行政调解范围进行此类纠纷调解。三是存在应调解案件而未调解现象,图简单、怕麻烦,不愿调解浪费时间,而直接将法定可调解的治安案件处罚了事。
治安案件调解的原则和方法不明确。基本上是仿照民间调解、司法调解的作法,一些基层民警在调解中凭主观臆断,经不起科学论证。有些民警在调解时方法简单,态度粗暴,事前不深入调查取证,调解时又不耐心听当事人陈述,不分案件的性质、情节,也不分清当事人是否有过错或责任如何,而是各打五十大板,降低了调解的成功率。 少数基层民警调解意识淡薄。少数基层民警缺乏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对群众反映和要求调解的案件或者执法很随意,或者过于自信,甚至推诿搪塞,久拖不决,往往以为双方都是辖区居民或双方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原因,特权思想严重,自认为他们受制于我,在没有做好调解前各项准备工作就作出调解意见,引起双方当事人不满而造成被动局面。
强制调解。强制调解,是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的情况下,个别干警贪图省事,强行组织当事人调解,有的以不服从调解,就不查处案件的手段,迫使当事人违心服从调解,以致案件久拖不决。达成的调解协议,也因当事人不愿履行,而成为一纸空文。
执法不规范。主要问题没办法及时取证,延误战机,造成双方当事人责任无法认定,因而无法确定赔偿标准,引起当事人不满。某些基层民警认为事小,省略了一些基本的访问、取证工作;有的甚至连起码的当事人笔录也省略了,一旦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某些细节问题有分歧就无法得到证实,调解就失去对双方责任裁定的依据和说服力,调解就会失败,此时办案民警将做更多的弥补工作,事倍而功半,还有可能被投诉。
调解艺术不高。有些基层民警调解方法不当或调解程序错误,也会出现调解失败的现象。如过于轻信当事人的各种承诺,尽管调解的准备工作都做到位了,分别找双方当事人了解了情况,但由于过于轻信当事人诸如\全部听你的\、\你说了算\等等\真诚\的承诺,自我感觉良好,在没有摸清双方当事人责任承受度的情况下,就简单地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往往事与愿违。调解结果与当事人心理期望值有较大差距时,调解不易成功,容易引起信访,致使重复调解而耗费大量时间。
三、发挥治安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作用的对策思考。 笔者认为治安调解工作是一门工作艺术,针对不同的案件、不同年龄、性别、气质和经历的当事人,办案民警所要采取的策略也不同。如何发挥治安调解的作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根据有关法律精神,治安调解中应遵循以下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自愿是调解的本质要求。自愿原则,即调解必须是当事人双方有调解解决治安案件的愿望,有愿意接受调解的意思表示。它也是确保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有利保障,倘若失去自愿的前提,当事人通常会反悔或拒绝履行,那么调解解决纠纷的机制就变得毫无意义。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愿调解处理该案,或者虽然愿意调解,但是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就不能强行调解,就应当作为调解无效,将该案转入一般程序,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决处理。 2、平等原则。一方面指在治安案件调解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完全平等,不存在高低贵贱之分,都在自愿、充分、真实地表达自己理由和意见的权利。公安机关必须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能厚此薄彼,偏听偏信。另一方面指当事人双方与调解人地位平等,不存在命令与服从、主动与被动的单向隶属关系,这里体现的是基层民警调解的行政权力不得凌驾于当事人处分权之上。
3、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原则。公安机关对治安调解案件所引起的案件事实,应该本着求真务实的态度进行调解取证。治安调解不但要以情感人、更要以理喻人、以法服人,而不是无原则的“和稀泥”,更不能因为私心杂念,置国家法律和基层民警信念于不顾,而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
确,不能是非颠倒,本末倒置。只有这样,才能使治安调解起到教育当事人、保护合法、制裁违法的作用。如果事实不清楚,责任不明确,就可能出现偏差,不能达到调解的目的,当事人也就可能不服从调解或不接受调解结果 4、合法原则。合法是调解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保障,调解不遵循合法性原则,则只能招致被法律所否定。合法原则要求我们调解治安案件,不得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 一是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二是公安机关受案的范围不得超越法律的授权;三是调解主持人只能是公安民警;四是要遵守法定程序,保障调解的公平、公正。 5、履行协议不予处罚的原则。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尤其是有过错一方履行协议是自我教育,化解矛盾,认识错误的好方式,体现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因此,依法达成协议并履行协议的违反治安管理人,公安机关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不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按程序对违反治安管理人给予处罚。
6、效率原则。“效率是行政权的生命,没有基本的行政效率,就不可能实现行政权维护社会所需要的基本秩序的功能。”调解制度被誉称为“中华民族的创举”,被西方誉为司法制度的“东方经验”。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它注重效率,通过治安调解可以大幅度节省时间、费用等耗费,又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