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则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称号。
第十二条 为保障工作的延续性,《评分细则》颁布实施后,原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佛山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考评指引(试行)》、《佛山市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考评指引(试行)》同时废止,对已经核准公告为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A类的企业,在有效期内视为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对正在按照以上两项标准开展达标创建工作的企业,应按新标准进行改进和完善后重新按新的申报程序申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起施行,有效期一年,由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