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办法

2026/4/28 4:59:54

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促进企业本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工贸企业国家三级、省级、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申报国家一级、国家二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评定办法执行。国家、省现已颁布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的行业,按照国家、省的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国家和省尚未颁布标准的行业或规模以下的工贸企业,可按照《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以下简称《评分细则》(见附件1))开展市级标准化创建达标工作。

第三条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工作,核准和公告工贸企业国家三级、省级、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名单。 第四条 工贸企业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按《评分细则》实施。《评分细则》的考核总分为1000分。考核评定结果总得分达到850分以上、且无否决项的为达标。国家和省有颁布标准的相关行业,达标情况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达标标准执行。

第五条 国家三级、省级、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企业的评估、申请:

(一)企业应成立评估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估工作。评估小组应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的代表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人。评估小组应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运行情况,依据相关行业评定标准逐项进行考评,并编制并完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及格式见附件2)。

(二)无自主评估能力的企业可委托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公告的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小组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企业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委托的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的考评员组成,其中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的考评员不少于3名。考评小组应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运行情况,依据相关行业评定标准逐项进行考评,并编制并完成《评估报告》。

第六条 国家三级、省级、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组织:

(一)对评估总分达到《评分细则》850分以上、且无否决项或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行业达标标准要求的企业,将《评估报告》连同《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见附件3)一份报所在地的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评审。

(二)国家三级、省级、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委托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承担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向企业收取评审费用。

(三)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评审过程中,应认真按照企业申报资料和《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现场评审表》的有关要求(见附件4),对企业现场和有关档案资料进行评审,并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列出明细和提出整改建议或意见,做出企业是否达标的结论性意见。对评审达标的企业,经申请企业代表签字、单位盖章确认后连同企业申报资料一并送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评审不达标的企业,按程序退回企业要求整改后重新上报评审。

(四)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评审工作时,应登陆佛山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应急管理平台,对评审企业的“一企一档”电子信息资料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七条 国家三级、省级、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验收、公告: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委托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机构对企业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对申请企业现场进行抽

查,对审核达标的企业,进行核准公告并发放相应的牌匾,对审核不达标的企业,退回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程序要求企业整改后并重新上报。

第八条 国家三级、省级、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在达标公告的有效期内,必须每年对照相应的评定标准,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将作为标准化达标有效期满后延期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企业应于标准化达标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所在地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延期申请表》(见附件5)及三年公告期内每年的《自评报告》,经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现场审查,对现场审查符合延期要求的企业,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予以延期公告并换发牌匾。 第十条 企业及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各类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开展标准化评估工作,确保评估工作质量,凡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若发现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在评定公告的有效期内,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运行情况存在不符合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重大问题或安全生产条件降低而导致死

亡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则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称号。

第十二条 为保障工作的延续性,《评分细则》颁布实施后,原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佛山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考评指引(试行)》、《佛山市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考评指引(试行)》同时废止,对已经核准公告为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A类的企业,在有效期内视为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对正在按照以上两项标准开展达标创建工作的企业,应按新标准进行改进和完善后重新按新的申报程序申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起施行,有效期一年,由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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