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 7、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共同特点主要表现在两者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 7
一种资格。(×)
8、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 9、《教师资格条例》由教育部制定。 (×) 10、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处罚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二、填空题(每题2分,共10分) 1、 义务 性规范是指人们在法定条件下,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2、教育法的 遵守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是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3、《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履行“拒绝 任何组织和个人 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的义务。
4、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制度条件和事实条件 。
5、学生申诉制度的程序包括以下环节: 提出申诉、申诉受理、申诉处理 。 三、简答题(每题15分,共30分) 1、简述教育法的渊源。
答: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宪法;(二)法律,这里所说的法律指的是狭义的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 2、简述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 答:(1)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必须有合格的教师;(3)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论述题(15分) 结合实际,谈一谈你对《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享有的各项权利的理解和认识。 答: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这是我国教育基本法对教师权利和义务的原则性规定。
1、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教育教学权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主要内容包括:(1)教师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本学科特点等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3)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形式、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
2、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科学研究权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主要内容包括:(1)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 8
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论文撰写、发表自己的观点等创造性活动;(2)教师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团体和学术交流活动。我国要求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教学内容讲授应按照课程标准和教学基本要求进行。
3、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管理学生权体现了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具体包括:(1)教师有权对学生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2)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给予
及时客观公正的评价;(3)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教师的这一权利作为专门的职业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非法手段干预教师这项权利的行使。
4、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获取报酬权是教师应当享有的一项维持自身和家庭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的物质权益。它包括两项内容:(1)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2)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住房、退休等各种福利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权利。这项特殊权利主要是针对教师劳动量大、体脑消耗比较严重、专业性较强的职业特点所作的规定,利用寒暑假的带薪休假让教师在假期获得身心休整。
5、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民主管理权是教师法律地位的人格体现。主要内容包括:(1)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2)教师有权引导学生培养民主与法制意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等权利。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有责任和义务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精神传递给青少年学生,让学生进行社会民主和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知法、懂法与合法地参加民主管理的意识和精神。教师自身也可以通过教职工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的发展与改革等一些重大问题。
6、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教师培训权是教师不断接受教育,获得自我充实和提高的基本权利和必要手段。主要内容:(1)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以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从而保障教育教学的质量;(2)教师有权参加达到法定学历标准和达到高一级学历水平的进修或以拓宽知识为主的继续教育培训等权利。这项规定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的义务所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权利的行使。因为,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是教育教学的需要,也是时代对教学内容改革和教师素质提高提出的要求。
五、案例分析(25分)
学校拒收残疾儿童入学案
某县黄家屯村村民黄某有一个男孩,因幼时患病,造成左脚跛瘸,导致行为不便。2001年,这个孩子到了上学年龄,黄某带她到黄家屯小学报名入学,但学校以他是残疾儿童为由,拒绝收纳。黄某又带着儿子到附近的另一所学校龙门 9
镇小学报名,而龙门镇小学则以此小孩非自己所属学区为由,也拒不接收。 试分析: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本案对你有哪些启示?
答:1.本案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为:学校、学生及其家长。 2.黄某的儿子虽有残疾,但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尚可自理,普通小学应给其学习的机会,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拒收黄某儿子入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其违反了《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 (1)《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公民劳动、生活和教育。”由此可知,任何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并且,国家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因而,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的做法是违反《宪
法》的。 (2)《教育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征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而《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受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由此可知,残疾人和健康人一样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而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的做法违反了《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普通小学、初等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家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可见,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拒绝招收残疾儿童入学的做法,是违反《残疾人保障法》的。
(4)龙门镇小学提出的该生不属于其学区,故不能招收其入学的主张也是不合法的。我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由此可知,就近入学是小学设置的要求,也是划分学区的标准。一般来说,对正常学生来说,应当依照所划定的学区入学,家长不能挑选学校。但对有残疾的儿童,则应当给予照顾。因为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身心特征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三)特殊教育的设施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而这种弹性也可以体现在入学的学区划分上。因为学区划分的根 10
本目的在于使中小学的布局更加合理,便于适龄儿童入学,同时也是为了防止一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抢生源。而龙门镇小学以不属于其所管学区为由拒绝该生入学,是片面教条地理解了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未能真正理解我国有关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精神实质和最终目的。其行为也是不合法的。当然,在本案中,应承担主要责任的应当是黄家屯小学。 (5)本案中,黄家屯小学的有关人员拒不接收残疾儿童入学,属于违法行为,应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如果坚持不改,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但因本案尚未造成损失,所以不涉及到赔偿问题。 3.由本案可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1)学校应认真执行《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中有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规定,采取积极措施,接收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2)对于歧视残疾儿童、少年,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关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法律制裁,以保障残疾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当残疾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其可通过有效途径寻求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