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不同发展模式的政府证券监管

2026/4/29 15:17:57

集中于金融监督委员会行使。1997年韩国金融危机的爆发使韩国政府意识到建立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的重要性,于是根据1997年的《金融监管组织设立法》,设立了独立的政府机构——金融监督委员会(FSC),负责整个金融市场的监管。在FSC之下,设立证券与期货委员会(SFC),具体负责证券和期货市场的监管事务和可能被移送FSC的一些初级问题。第三个阶段:2005年至今。为了将韩国缔造成为东北亚金融中心,应对混业经营等多种变化,韩国政府认识到有必要改革现有资本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加强该国金融市场在21世纪的国际竞争力。因此于2006年12月向国民大会递交了《金融投资服务与资本市场法》,该法将极大放宽韩国非银行金融业的准入限制,立足于消减当前韩国金融领域法规的数量,放松对金融领域的监管,约束跨行业经营和对投资者的保护几个方面。

总体而言,韩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一直是政府主导型模式。但从发展趋势来看,韩国正顺应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政府干预,在金融监督委员会的监管下,发挥韩国自律机构——韩国证券期货交易所(KRX)和韩国证券业协会(KSDA)的职能,走向政府主导与自律结合的中间型管理体制。“韩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表明,政府对证券市场的限制和干预程度越小,证券市场发展的可能性就越大。与此同时,政府必要的限制和干预,又会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印度

1947年独立后,印度与中国一样,长期奉行计划经济原则。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印度政府坚定地实行经济自由化改革措施。此后,印度政府不遗余力地提升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制定保护投资者的法律,使印度证券市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取得了巨大成就。1991年7月,印度经济开始了巨大的变革:国家管制、许可证、冗长的审批程序以及僵硬的官僚体制被废除,经济获得新生。同年,印度实行证券市场自由化并加强证券市场基础建设,通过《1992年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法》设立证券交易委员会(SEBI),赋予SEBI投资者保护、促进证券市场发展和监管证券市场的全权职能。SEBI为法定团体,不是政府机构。虽然其主席由政府任命,但SEBI并不是唯一的政府证券监管机构,印度经济部、印度公司部、印度储备银行与SEBI共同监管证券市场。另外,SEBI也十分注重与自律监管机构的配合,共同实施证券监管。通过整合市场监管系统,收集证据证明违规,SEBI决定在所有交易所和市场实施一套市场监管综合系统,由综合监管部负责监督市场走势、分析交易凭证和交易指数的模式,并与交易所和托管公司协商对策。为了防止SEBI履行职权的不规范,对SEBI进行的监督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体系内的监督,表现在财政部对SEBI主席的任免方面,以及在特定情况下,根据《1992年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法》第17条规定中央政府可以代行SEBI的职责;二是司法监督,受到SEBI处罚的主体不服可以上诉,直至最高法院。

印度十几年来证券市场的发展与政府宽松的政策环境有直接关

系,其以上市公司及产品本身的吸引力为基础,靠市场去发现价格,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是,印度的证券监管也有亟待改进之处,如:监管机构过多导致监管权分割、职能重叠和冲突问题,不利于整合监管资源;中央政府过度干预证券市场的倾向仍然明显,尤其体现在《1992年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法》第17条的规定上。

(三)俄罗斯

俄罗斯的证券市场成立于1991年,属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新兴市场,其政府证券监管机构的发展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96年以前的财政部监管时期。1991年,俄罗斯联邦通过了《有价证券发行、流通和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决议,标志着俄罗斯证券市场正式诞生,该章程确立了俄罗斯财政部为证券市场的管理者。之所以进行这种设置,主要因为当时的俄罗斯刚刚经历了休克疗法,经济处于低谷,法律混乱,政府的职能定位是恢复并促进经济发展,财政部作为国家财政经济的主要部门,自然担负起了监管市场的重任。1993年,根据总统令设立了证券和交易委员会,为部委级机构,但没有独立的执法权。第二阶段为1996~1998年。1996年,根据第1009号总统令《关于证券市场委员会》的规定,将证券和交易委员会改为俄罗斯联邦证券市场委员会(FCSM),该机构为部委级机构,主席由总统任命。1996年的《俄罗斯联邦证券市场法》(以下简称“市场法”)赋予FCSM监督金融市场的权力。第三阶段为1998~2004年。1998年俄罗斯经历了三次金融危机,严重打击了本国经济,促使政府通过进

一步保护投资者并改善市场环境促进证券市场的恢复。因此,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管理框架进行了重要改革,通过1999年修改《市场法》和制定《投资者保护法》(2000年生效),强化政府监管机构的职权,FCSM的权力在1999年发生了彻底改变。新法改变了以往FCSM必须经法庭允许才能对违法公司处以罚款的规定,明确FCSM可以授予其国内分支机构以执法权,该机构的地位进一步加强,此时俄罗斯拥有了类似美国证券监管模式的法律框架。但FCSM并不是证券市场唯一的监管机构,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也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由于分工不清,经常发生职责冲突。第四阶段为2004年至今。2004年第314号总统令宣布建立俄罗斯联邦金融市场服务管理局(FSFM),该机构为政府机构,直接对总理负责,统一监管整个证券市场。设立该机构的目的是为了顺应俄罗斯金融业向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从而改变了多头监管的现象。FSFM作为FCSM的继承者,拥有了更大的职权。但该机构并不是类似德国BaFin的全能金融监管机构,因为保险基金归联邦保险监管机构监管、审计机构由财政部监管、银行由中央银行监管,并且FSFM没有行政立法权,因此仍然涉及不同机构的协调问题,但其未来的发展方向为全能监管者。

在俄罗斯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上,尤其在1991~1995年政府尚未集中监管证券市场的时期,自律机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也导致俄罗斯实行的是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中间型。但由于俄罗斯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极其混乱,经济低迷,政府的职能定位必然是恢复经济,大力发展证券市场。因此,政府监管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也导


证券市场不同发展模式的政府证券监管.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搜索更多关于: 证券市场不同发展模式的政府证券监管 的文档
相关推荐
相关阅读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下载本文档需要支付 10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xuecool-com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