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管理与技术教程

2026/4/29 23:14:58

《标准化管理与技术教程》思考题

第一章 标准化概述

一、 标准化的发展大致可分为几个阶段?现代标准化有哪些特点? 答:标准化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远古时代人类类化思想的萌芽;

2. 建立在手工生产基础上的古代标准化; 3. 以机器大工业为基础的近代标准化; 4. 以系统理论为指导的现代标准化。

现代标准化主要特点有:系统性、国际性、动态性、超前性、经济性等五个方面。

二、 叙述标准与标准化的定义?标准化的目的和作用有哪些?

答:标准的定义为: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

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注: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

标准化的定义为: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在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

用的条款的活动。(注1:上述活动主要包括编制、发布和实施标准的过程;注2:标准化的主要作用在于为了其预期目的改进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适用性,防止贸易壁垒,并促进技术合作。)

标准化的主要目的是:在生产和贸易方面,全面地节约人力、材料、动力等,在商品和服务方面,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安全、健康和生命,为各方提供表达手段。 1. 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手段、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 2. 标准化是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保证;

3. 标准化是合理简化品种,组织专业化生产的前提;

4. 标准化可以促使合理地利用国家资源,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 5. 标准化可以有效地保护安全和环境;

6. 标准化是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和新技术的桥梁; 7. 标准化可以推动贸易发展、消除贸易壁垒。

三、 我国的标准化原理有哪些? 答:我国的标准化原理:

1. 简化原理。具有同种功能的标准化对象,当其多样性的发展规模超出了必要的范围时,即应消除其中

多余的、可替换的和低功能的环节,保持其构成的精炼、合理,使总体功能最佳。

2. 统一原理。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对标准化对象的形式、功能或其它技术特性所确立的一致性,应

与被取代的事物功能等效。

3. 协调原理。在标准系统中,只有当各个标准之间的功能彼此协调时,才能实现整体系统的功能最佳。 4. 优化原理。按照特定的目标,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对标准系统的构成因素及其关系进行选择、

设计或调整,使之达到最理想效果。

四、 标准化学科研究的内容有哪些? 答:内容有:

1. 研究标准化的基本概念,发慌历史及标准化实践活动中的基本原理、原则和方法; 2. 研究标准化活动的一般程序和每一个环节的内容; 3. 研究标准化的各种具体形式;

4. 研究标准体系的构成要素和运动规律;

5. 研究标准体系的外部联系; 6. 研究对标准化活动的科学管理。

五、 什么是强制性标准?在我国强制性标准的强制内容的范围是什么?

答;国家要求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或者说是根据法律或法规规定,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在我国强制性标准的强制内容的范围是: 1. 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

2.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 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电磁兼容等技术要求; 4. 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他要求; 5. 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6. 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要求; 7. 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 8. 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六、 我国的标准分为哪几级?按属性分类标准可分为哪几类?

答:按层级分类: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按属性分类: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

第二章 标准化法律体系

一、 请简述标准化法律体系的构成。

答:标准化法律体系由标准化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标准化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所构成。

二、 标准化法〈总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标准化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标准化法》的目的、制定标准的范围、标准化工作的任务和标准化

工作的管理体制,同时还明确规定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方针和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

三、 简述我国的标准化行政管理体制。 答:《标准化法》第五条规定了我国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体制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分工负责的体制。

四、 1979年国务院颁布的标准化管理条例中关于单一的强制性标准体制的规定,从什么时候起作

出改革?改革以后标准的属性是如何划分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是在1988年12月29日公布的标准化法律,是我国标准化法律体系中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等级。

改革后标准的属性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五、 哪些标准应当属于强制性标准的范围? 答:强制性标准范围:

1. 药品、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2. 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与卫生标准、劳动安全与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3. 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它工程建设标准; 4. 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5. 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标准; 6. 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7. 互换配合标准;

8. 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六、 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在实施监督方面有什么区别?

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违反者要承担法律责任,而对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七、 〈标准化法〉的特点有哪些? 答:《标准化法》特点有:

1. 充分反映了经济体制改革对标准化工作的要求,体现了改革开放的总方针,是一部推动和维护

我国标准化改革的法律;

2. 《标准化法》与当时的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相适应; 3. 《标准化法》体现了标准化管理的科学性。

八、 企业产品标准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制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制定?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符合哪

些要求?

答: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企业标准还需要备案,各级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对备案的标准进行必要的监督。

九、 企业对哪些推荐性标准必须履行执行的义务?

答:对于已经采用的推荐性标准,企业必须履行执行的义务。

十、 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生产或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生产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应当封存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

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的20%至5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进口的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的10%至2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 无标生产如何界定?按照〈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如何处罚无标生产行为? 答:《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严禁无标生产”,并明确界定以下属无标生产:

1. 企业未按照规定制定产品标准的; 2. 企业执行已被废止的产品标准的; 3. 企业产品标准未执照规定复审的。

《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无标生产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规定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 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在审核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按规定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的,以及不符合本办法关于企业产品标准必须符合的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的企业产品标准,一律不予备案;企业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复审后的企业标准应当重新备案。

第三章 标准编写方法

一、 标准的内容及其表述应满足哪些基本要求?

答:标准所规定的条款应明确而无岐义,并且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 内容完整;

2. 清楚、准确、相互协调; 3. 充分考虑最新技术水平; 4. 为未来技术发展提供框架;

5. 能被未参加标准编制的专业人员所理解。

二、 什么是条款?条款有哪些类型?

答:条款是指规范性文件内容的表述方式,一般采用陈述、指示、推荐或要求等形式。

三、 什么是主体?什么是附加要素?

答:主休是指构成规范性文件实质内容的一组条款;

附加要素是指包括在规范性文件中而不影响其实质内容的信息。

四、 什么是技术规范?什么是规程?

答:技术规范是指规定产品、过程或服务应满足的技术要求的文件;

规程是指为设备、构件或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维护或使用而推荐的惯例或程序的文件。

五、 编写标准的基本规则有哪些? 答:编写标准的基本规则有:

1.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2. 充分考虑顾客和市场需求,保证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利益; 3.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4. 有利于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国际贸易; 5. 有利于新技术的发展和推广;

6. 企业内的企业标准之间、企业标准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六、 标准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分别指什么?如何做到标准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答:统一性是指在每一项标准或每个系列标准内,标准的结构、文件和术语应保持一致。

协调性是指各有关标准之间,标准的结构、文件和术语应协调一致。 统一性是标准编写及表达方式最基本的要求:

1. 标准结构的统一。标准的结构尽可能相同,标准的章、条编号也尽可能相同; 2. 标准文体的统一。类似条文应由类似措词表达,相同条文应用相同措词表达; 3. 术语的统一。在每项标准或系列标准内,某一给定概念应使用相同的术语。 协调性目的是为了达到所有标准的整体协调: 1. 每项标准应遵循现有基础标准的有关条款,尤其涉及下列有关内容:标准化术语、术语的原则与方法、

量、单位及符号、缩略语、参考文献、技术制图、图形符号;

2. 对于特定技术领域,还应考虑下列内容的标准条款:极限与配合、尺寸公差和测量的不确定度、优先

数、统计方法、环境条件及有关试验、安全、化学等。

七、 规范性要素与资料性要素如何划分?

答:规范性要素是指要声明符合标准而应遵守的条款的要素;

资料性要素是指标识标准、介绍标准、提供标准的附加信息的要素。

八、 标准的规范性技术要素有哪些?这些要素是如何定义的?

答:标准的规范性技术要素是标准的核心部分,也是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如术语和定义、符号和缩略语、

要求、??规范性附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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