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配合煤水分
配合煤水分是指配合煤中所含水分占配合煤总量的百分比。 其计算公式为:
配合煤水分(%)= 配合煤含水总量(吨) ×100% 配合煤(实物)总量(吨)
(五)配合煤挥发分
配合煤挥发分是指配合煤中所含挥发物的数量占配合煤总量的百分比。这项指标有干基和干燥无灰基两种计算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配合煤挥发分(干基)(%)= 配合煤含挥发分总量(吨) ×100% 配合煤总量(干基)(吨) 配合煤挥发分(干燥无灰基)(%)= 配合煤含挥发分总量(吨) ×100%
配合煤总量(干基)(吨)- 配合煤含灰总量(吨)
(六)配合煤胶质层指标(X、Y值)
X值是煤在受热时的最终收缩量;Y值是胶质体厚度。两者均以毫米表示。
计算说明:以上(二)~(六)项的数值均由化验取得,用加权算术平均计算,但在数值波动不大时,也可用简单算术平均计算。
(七)配合煤细度
配合煤细度(细粉率)是指配合煤通过粉碎后检验煤料中不大于3毫米的煤所占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配合煤细度(%)= 粉碎后不大于3毫米的配合煤量(吨) ×100% 配合煤总量(吨)
计算说明:煤的细度通过检验取得,用加权算术平均计算,但在数值波动不大时,也可用简单算术平均计算。
(八)配合煤细度合格率、均匀系数
为了检查配合煤各质量指标与规定要求的符合程度和均匀程度,企业还可以根据需要,计算配合煤细度合格率和配合煤均匀系数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配合煤细度合格率(%)= 总检验次数—不合格次数 ×100% 总检验次数
计算说明:细度波动范围按冶金部颁发的操作管理规程的规定执行。 配合煤灰分
配合煤水分均匀系数 = 总检验次数一不合格次数 ×100% 配合煤挥发分 检验次数 计算说明:
(l)配合煤灰分要求与理论计算值的波动范围为士0.3%;配合煤水分要求与理论值的波动范围为士1.0%;配合煤挥发分要求与理论值的波动范围为士0.7%;超过以上范围的为不合格。
(2)以上配合煤各种均匀系数指标,在配煤比变动的当班可不作考核。
三、炼焦
(一)冶金焦抗碎强度(M40转鼓指数)
冶金焦抗碎强度是反映焦炭的抗碎性能的指标,以百分比表示。其计算公式为: 逐日(月)(试验后块度大于 40毫米所占的 冶金焦抗碎强度(M40)(%)= 百分比 (%)×冶金焦产量(吨))之和 ×100% 冶金焦总产量(吨)
计算说明:按规定水分(水量)计算。采用国外转鼓试验的,按实际情况计算,并加以说明。
(二)冶金焦抗碎强度(M25转鼓指数)
冶金焦抗碎强度是反映焦炭的抗碎性能的指标,以百分比表示。其计算公式为: 冶逐日(月)(试验后块度大于25毫米所占 金焦抗碎强度(M25)(%)= 的百分比(%)×冶金焦产量(吨)之和 ×100% 冶金焦总产量(吨)
(三)冶金焦耐磨强度(M10转鼓指数)
冶金焦耐磨强度是反映焦炭的耐磨性能的指标,以百分比表示,其计算公式为: 逐日(月)(试验后块度小于10毫米所占的 冶金焦耐磨强度(M10)(%) = 百分比(%)×冶金焦产量(吨))之和 ×100% 冶金焦总产量(吨)
计算说明:按规定水分(水量)计算,采用国外转鼓试验的,按实际情况计算,并加以说明,该指标实质上是磨损率,指标值越小越好。
(四)冶金焦灰分
冶金焦灰分是指冶金焦炭中含灰量所占的百分比。其计算公式为: 冶金焦灰分(%)= 冶金焦中所含灰分总量(吨) ×100% 冶金焦总产量(干基)(吨)
(五)冶金焦硫分
冶金焦硫分是指冶金焦中含硫量所占的百分比。其计算公式为: 冶金焦硫分(%)=冶金焦中所含硫分总量(吨) ×100% 冶金焦总产量(干基)(吨)
(六)冶金焦合格率
冶金焦合格率是指检验合格的冶金焦占冶金焦检验总量的百分比。冶金焦各种质量指标中,只要有一项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即视为不合格品。冶金焦合格率的计算公式为:
冶金焦合格率(%) = 冶金焦检验合格量(吨) ×100% 冶金焦检验总量(吨)
(七)全焦率
全焦率(成焦率)是指入炉煤干馏后所获得的焦炭数量占入炉煤量的百分比。其计算公式为:
全焦率(%)= 全部焦炭产量(干基)(吨) ×100% 入炉煤总量(干基)(吨)
(八)冶金焦率
冶金焦率是指冶金焦产量占经筛分的全部焦炭产量的百分比。其计算公式为: 冶金焦率(%)=冶金焦炭量(干基)(吨) ×100% 全部焦炭产量(干基)(吨)
计算说明:冶金焦产量是指大于25毫米的焦炭产量。
(九)炼焦耗洗精煤
炼焦耗洗精煤是指工艺上每生产一吨焦炭(全焦干基)耗用的湿洗精煤数量(包括计价水,但不包括库耗、途耗)。其计算公式为:
炼焦耗洗精煤(吨/吨)= 入炉洗精煤耗用量(含计价水,但不包括库耗、途耗)(吨) 全部焦炭产量(干基)(吨)
(十)吨焦耗洗精煤量
吨焦耗洗精煤量是指每生产一吨焦炭(全焦干基)所耗用的湿洗精煤量(合计价水,包括库耗、途耗)。其计算公式为:
吨焦耗洗精煤量(吨/吨)= 洗精煤耗用量(含计价水,包括库耗、途耗)(吨) 全部焦炭产量(干基)(吨)
(十一)炼焦耗热量
炼焦耗热量是指1千克入炉煤炼成焦炭需要供给焦炉的热量。为便于比较,一般用换算为7%水分的湿煤耗热量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当量干煤炼焦耗热量(吉焦/千克)(干煤)= 加热煤气量(米3)×煤气热值(吉焦/米3) 实际干煤装炉量(千克) 实际水分湿煤耗热量(吉焦/千克)(湿煤)= 当量干煤炼焦耗热量×(1-实际装炉煤水分(%))(吉焦/千克)(干煤)
7%水分湿煤炼焦耗热量(吉焦/千克)=实际水分湿煤炼焦耗热量(吉焦/千克)(湿煤)-Q(湿煤实际水分(%)-7%) 当焦炉用焦炉煤气加热时: 式中 Q—7×4.1868千焦 当焦炉用高炉煤气加热时:
式中 Q=8×4.1868千焦
计算说明:
(l)加热煤气流量应进行交换时间的校正(K换),当焦炉加热用煤气的实际温度和压力与设计所选用的一致时,流量表刻度盘上的读数就是标准状态下流量,否则还应进行温度校正(KT)和 压力校正(KP )。 (2)使用混合煤气加热时,应按所消耗的各种煤气量及其热值进行加权算术平均计算。
(十二)炼焦工序单位能耗
炼焦工序净能耗总量是指工艺生产系统的备煤车间(不包括洗煤),厂内部原料煤的损耗,炼焦车间,回收车间(冷凝鼓风、氨回收、粗苯、脱硫脱氰、黄血盐),辅助生产系统的机修、化验、
计量、环保等,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的食堂、浴池、保健站、休息室、生产管理和调度指挥系统等所消耗的各种能源的实物量,扣除回收外供能源,并折成标煤量。 炼焦工序能耗是指生产一吨焦炭(干基)所消耗的能源量。其计算公式为:
原料煤折标煤量(千克)—焦化产品外供量折标煤量(千克)+加工 工序能耗折标煤量(千克/吨)=能耗折标煤量(千克)-余热回收外供量折标煤量(千克) 全部焦炭产量(干基)(吨) 计算说明:
(1)式中分子即为炼焦工序净耗能源总量; (2)原料煤为装入焦炉的干洗精煤量;
(3)焦化产品外供量是指供外厂(车间)的焦炭、焦炉煤气、粗焦油、粗苯等的数量; (4)加工能耗是指高炉煤气、水、电、蒸汽、压缩空气; (5)余热回收外供量,如供应外厂(车间)的蒸汽数量等。
(十三)炼焦工人实物劳动生产率
炼焦工人实物劳动生产率是指在报告期内炼焦车间(工段)每个炼焦工人及学徒生产的焦炭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炼焦工人实物劳动生产率(吨/人)= 全部焦炭产量(干基)(吨) 炼焦工人及学徒平均人数(人)
(十四)焦炉炭化室炼焦周转时间
焦炉炭化室炼焦周转时间是指在报告期内平均每孔炭化室炼焦周转一次所需要的时间。其计算公式为:
焦炉炭化室炼焦周转时间(时:分/孔)= 实际作业时间(时) 实际出炉总炉孔数(孔) 计算说明:实际作业时间(时)= 日历时间×24(时)×焦炉孔数
(十五)焦炭水分
焦炭水分是指焦炭中含水分的数量占焦炭总量的百分比。其计算公式为: 焦炭水分(%)= 焦炭所含水分总量(吨) ×100% 焦炭总产量(吨) 计算说明:按规定需对焦炭中不同块度焦炭分别在计量部位取样化验。全日焦炭水分可接班以简单算术平均法计算;全月(年)焦炭水分按日(月)加权算术平均法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