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法硕(非法)复试资料

2026/1/27 3:19:07

西南政法大学复试资料

1 如何鉴定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根本法,是有关国家权力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家基本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宪法是显存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集中反映,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体现。

宪法形式特征:1 宪法内容的根本性2宪法效力的最高兴3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宪法实质特征: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2 解释出版物的预先审查和追惩制

1. 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扩展,是广义的言论自由。它指的是公民 有权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出版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 思想的权利。

2.在英美等国家,出版自由的观念根深蒂固。英国在1695年的时候 就取消了出版领取许可执照的制度;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 :?国会不得制定法律来剥夺出版自由。?我国的历部宪法都专门规定了公民出版自由的权利。

3.但是,出版自由并非毫无限制,对于出版自由的限制方式主要有追惩制、登记制和审批制。英美等国实行追惩制,我国现在施行的是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预防制是事前干预的办法;追惩制是事后发现违法予以追究的办法。 前者不受任何的事先审查,只在出版后构成违法才予以追究法律 责任; 后者在出版前要接受新闻审查,经批准并登记后才能出版的制度。

3.携带凶器抢夺如何认定?

《《刑法》267条规定,携带凶器抢抢夺的安抢劫罪定罪处罚。这里所指的携带凶器抢夺的指携带凶器但没有使用的情形,如果携带并使用就是典型的抢劫罪了。所谓携带凶器指的或者为了抢夺而携带其他凶器的行为。

4.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意味着人身权具有财产性?

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同时与财产权利又有着一定的关系。人身权不具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民事主体财产权益。人身权的非财产性决定了不能直接用金钱来衡量。人身权虽然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又与财产权紧密相关,往往是取得财产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人身权被侵害

又能引起财产权利的变化,因此往往与财产相关是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债权,非纯粹的人身权。

5.婚姻法的五个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2。一夫一妻原则。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3.男女平等原则。仅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5.计划生育原则。 6.唐朝化外人处罚原则

《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同一国籍的外国侨民在中国的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的犯罪,则按照唐律处刑,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7.刑法的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8.法律的局限性

1.法律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一种。国家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除法律外,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道德 政策 纪律习俗等手段。法在社会关系调整中具有主导地位,但是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很多社会关系需要由法和其他手段并行调整,在对有些社会关系,法只能起到辅助作用。而对于有些社会关系,法律并不是有效的调整手段,比如人们的思想,信仰和私生活方面。就不宜采取法律手段加以调控。

2.法的特性与社会生活的现实之间存在矛盾。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必然具有抽象性和稳定性的特征,而现实生活却是具体,千姿百态和不断变化的。想制定出保罗万象,永久使用的法律只是一个幻想。另外,法还具有保守性,它总是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而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也会使法律存在某些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

3.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制约。如果没有高素质的立法者,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 4.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制约。

总之,在认识法的时候,英树立正确的态度。一方面要反对法律万能论。另一方面也要反对法律虚无主义,法律无用论。才能推进社会的法治化建设。 9.公序良俗可以作为不作为义务的来源?

不能作为不作为义务的来源,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才能作为不作为义务的来源,而公序良俗并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因而不能作为不作为义务的来源。 10.法律对国家的作用

宪法对国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1.宪法是国家政权合法性的来源。2.宪法确认维护和巩固国家权力;3.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防止权力滥用,这正是宪法民主性的体现。 11.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1.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

2.后果: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无权代理本身无效行为,被代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如果被代理人对行为予以追认,则会使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就应当对被代理的行为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的,视为同意他人代理。追认权与拒绝权只需本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是相对人请求本人于确定的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撤销是相对人确认无权代理为无效的意思表示。催告权和撤销权只需相对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 12.恶法?

恶法是相对于良法(善法)而言的,善法是符合社会学的要求,限制侵害他人的行为的。而恶法是限制人们的行为,规定只有按照其规定的行为才是允许的。具体地说恶法具有以下几个

特征:(1)不符合多数人的意志,(2)不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3)不符合历史发展规律,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13.直选的宪法意义?

1.我国县级以下的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它是与间接选举相对的选举办法; 2.直选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的直接体现; 3.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管理国家事务的直接体现; 4.直选体现了宪法的主权在民的宪法原则; 5.

14.试谈法治本土资源

尽管?法治?对于中国来说是个舶来品,但这并不等于说中华文明历史发展过程中没有丰富优秀的法律传统文化。实际上,中国传统文化中并不乏?法?之资源,这种?法?之资源首先体现在精神和思想层面,体现在伦理道德上,体现在?礼治?秩序中,它表达的是一种特定社会文化基础之上的公平与正义。其次,此种?法?之资源还体现在经验及制度层面的设计上,中国社会存在着大量的自生秩序和民间法规,它们的有效运作对于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15.谈谈数罪并罚

1.概念: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数罪并罚的适用条件:1.一人犯有数罪;2.所犯数罪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内;3.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3.数罪并罚的原则: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数罪并罚制度的核心,它不仅体现着一国刑法所奉行的形势政策的性质和特征,而且还从根本上制约着该国数罪并罚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其适用效果。

4.国外的数罪并罚原则:1.并科原则;亦称合并原则和相加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刑罚,然后数刑绝对相加,各罪刑罚相加的总和即为应执行的刑罚2.吸收原则;即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应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都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予执行。3.限制加重原则;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以数罪中的最高刑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刑的最高刑期以上,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4.折中原则;亦称综合原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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