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漯政[2016]28号 【发布部门】漯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22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办法的通知
(漯政[2016]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22日
漯河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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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5〕3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豫政办〔2016〕4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棚户区改造范围包括城中村改造、旧城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工矿棚户区改造。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是为让群众尽快住上新房,在不建或少建安置房的情况下对棚户区改造搬迁居民进行安置,加快安置进度,缩短安置周期,即时入住新建住房,满足棚户区居民多元化、多样化需求,享有更好的居住环境和物业服务。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要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的意愿,鼓励引导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要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要依法履行公开、公示程序,确保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透明公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城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发展改革、规划、环保、财政、国土等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2 / 3
第二章 房屋征收与补偿
第六条 货币化安置标准与《漯河市旧城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漯河市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漯两改〔2013〕2号)中的补偿安置标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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