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08版与13版对比
08清单 08规范专业划分:建筑工13清单 不同点分析 13新规范:建筑与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13新规范将08规范六个专业重新进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仿古建筑工行了精细化调整:将建筑与装饰专业进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行合并为一个专业,将仿古从园林专业程、矿山工程,共六个专业。 程,共九个专业。 中分开,拆解为一个新专业,同时新增了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工程三个专业。 分部分项工程量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08规范未对措施项目清单是否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做出说明, “13新规范征求意见稿” 对措施项目清单增加了明确要求,划分原则更加清晰明确 。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量“13新规范”里对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清单计价方式的,应执行本规范。不采用工程程建设项目执行计价方法的说明,由以计价。 量清单计价方式的,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前的适用性条文修改为了强制性条文,定外,仍应执行本规范。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更加清晰明确 。 “13新规范”里对计价风险的说明,由以前的适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用性条文修改为了强制性条文 。 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采用单价合“13新规范”里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同。合同工期较短、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的工程合同约定的说明,由以前的适用较低,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完备的建筑可以采性条文修改为了强制性条文,并增加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用非单价合同的条件约定,更加清晰明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确 。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08规范中对招标控制价的错误未做复价误差>±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招查说明 ,“13新规范征求意见稿”新增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应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修改公布了对招标控制价复查结果的更正说明,责成招标人修改。 的招标控制价的,且最终招标控制价的发布时处理了可能引起争议的地方,避免错误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当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合同履行期间,若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08规范里对工程量偏差的说明,只是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单出现偏差,且超过15%时,调整原则为:当给出了解决方式,但未明确给出调整的的发生 。 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比例和计算过程,而“13新规范征求意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见稿”则给出了明确的计算说明 ,条文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计算。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
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说明量化、执行性更强。 调高。(并给出了详细的调整公式)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
08规范里对工程变更引起综合单价的调整,只是给出了条文性说明,“13新
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料、计算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给出了调整综合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
单价的具体操作和计算方式,可执行性
价按下列方法确定:合同中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并更强。 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下列内容列项: 1 工程排污费; 2 工程定额测定费;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工程排污费; 医疗保险费;
“13新规范”规费取消了工程定额测定费,新增了工伤保险,与市场发展同步
给出了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公式)
2 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更新,可执行性更加强化。
3 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3 住房公积金; 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4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险费; 4 住房公积金; 5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在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章节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13新规范” 对发生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做出具体说明与明确的处理时间约束,可执行性更强。
里,只是简单提到发承包双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应通过友好协商 下列办法解决:双方协商、调解 提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 造价鉴定
在竣工结算章节说明里,对承包人在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提交或明确答发承包双方递交、核对材料复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时间约定是“按合同约定时间”。
的竣工结算文件后28天内审核完毕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14天内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28天内予以复核发、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
“13新规范”明确给出具体的时间约束,更规范,可执行性更强。
5 工伤保险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对其的说明和表格。 工程量偏差:承包人按照合同签订时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 13新规范意见稿新增子目 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 1.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 2. 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 1. 材料、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5%以上由发包人承担。 2. 施工机械使用费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10%以上由发包人承担。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影响工程价款的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招标控制价增加了《单价合同的计量》、 《总价合同的计量》小节,具体内容包括: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如何做。 发包人需要现场计量核实时,发承包双方应如何做。 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的计量结果有误,发承包双方应如何做。 招标控制价增加了《投诉与处理》小节,具体内容包括: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包括以下内容(具体有三项) “13新规范”对责任划分原则更加清晰明确,对发承包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尽可能的对责任划分更加清晰明确,对发承包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尽可能的明确,减少后期可能出现的争议。 不同点 “13新规范”里新增了对计价风险的责任划分说明,对发承包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尽可能的明确,以减少可能出现的争议。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明确,减少后期可能出现的争议。 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具体有三项)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后,应做些什么(具体有三项) 复查结果处理说明(具体有二项) 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13新规范”新增了对投标报价的清单组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价做了明确的限填规定以及未填的处理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时,此项目说明,这就要求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各自的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责任范围内认真仔细的做好工作,尤其是可能引起争议的地方,避免错误的发生。 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调整合同价款(具体列项15项) 出现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后,发承包双方应如何做 合同价款调整增加了发生以下事项,发承包双方应如何处理: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工程量清单缺项 工程量偏差物价变化 不可抗力 “13新规范”新增了对多项引起合同价款调整事项的处理方式做明确说明,对责任划分原则更加清晰明确。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误期赔偿 索赔 新增《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具体内容包括 : “13新规范”新增了《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与支付》章节的说明 ,明确了发承包双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款项(具体有5项)方应承担的责任,提高了工程造价管理的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承包双方应如何做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承包双方应如何做 新增《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具体内容包括 :计价资料(具体有5项) “13新规范”新增了《工程计价资料与档计价档案(包括保存期、文件类型、如何移交档案等) 案》章节的说明 ,明确了工程造价文档管理的规范性。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新增了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场实际情况编制的,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 单、工程量量偏差等的阐释,术语定义区规范性。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标明价格,经算分更加明确。 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对其的说明和表格。 工程量偏差:承包人按照合同签订时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