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管理基本制度

2026/4/28 3:01:26

投资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规范公司个人投资管理,防范风险,提高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全公司投资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投资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业务是公司对客户提供各类信用的总称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人员是公司参与投资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部门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投资业务的部门。 第六条 投资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投资规定。坚持审慎经营,择优扶持;审投分离、分级审批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统一的原则。公司依法办理投资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干预。

第二章 基本制度

第七条 实行投资准入管理制度。投资准入管理包括准入对象、准入条件、准入过程和准入权限的管理。

(一)严格准入对象。公司投资准入对象主要包括: 1、一般客户。指国内的自然人、法人和机构客户。

2、重点客户。指信用等级高,偿债能力强,无不良记录,发展前景好,综合效益佳的中小客户。

3、个人消费客户。包括住房、商用房、汽车、助学等消费需求客户。 4、重点项目。指对公司具有较大贡献度,列入政府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 5、优势区域。指经济发达,信用环境好,地方政府重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区域。

6、优势行业。指具有垄断优势的系统行业、具有比较优势的支柱产业和具有后发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等。

(二)严格准入条件。公司办理投资业务坚持“有条件、保安全、创效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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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看好。

(2)具备评信条件的客户,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3)用途合规合法。

(4)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担保合法、有效、足值,还款计划切实具体。 (5)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2、除以上基本条件外,对不同类型客户,还须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 (1)公司类客户: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资产负债比率一般不得超过60%,净资产收益率原则上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正值;或有资产业务存入规定比例保证金。

(2)机构类客户: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财务管理规范,经费自给率50%以上,收支有盈余,还款来源落实可靠。以上两类客户申请项目融资的,项目资本金比率不得低于30%,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可靠。

(3)自然人客户:有合法身份、固定住所、正当职业、稳定收入和良好信用。

(三)严格准入过程:公司办理投资业务的准入过程要按照融资申请、融资调查、融资审批、签订投资合同、投后管理五个环节进行,不得逆程序、少程序操作。

(四)严格准入权限。公司办理投资业务要坚持“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权限办理。

第八条 实行审投分离制度。审投分离是指在办理投资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咨询)各环节的工作职责进行分离,由不同部门或岗位承担,实行各环节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一)投资调查。投资调查由公司市场人员负责,风控人员为辅,主要是对客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市场人员受理融资业务申请,要依据信用风险等级,对客户的资产状况、经营能力、经济实力、信用状况、法定代表人品行、融资用途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写出调查报告并签署意见,报送风控部门审查。市场人员要承担因调查情况不实导致投资失误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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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审查。投资审查由公司风控部门负责,市场部门对受理融资资料的真实性及市场风险负责,风控部门对融资的政策性、合规性、合法性、技术性负责。市场部门对接收到的融资资料或公司自身营销的融资资料进行调查和审查后,将融资资料、审查结果提交风控部门进行再次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融资基本资料是否齐全,客户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客户的经营状况是否良好,是否符合投资政策,投资风险程度是否可控制,投资(担保)手续是否合法合规等。审查人员承担因审查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和反映问题而造成投资失误的主要责任。

(三)投资审批。投资审批由公司评审会负责,按照投资审批权限,对是否发放投资进行决策。在投资审批过程中,评审会和审批人要承担审批失误的主要责任。

1、评审会成员由总经理、分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等组成。评审会必须由5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组织召开评审会会议。

2、评审会审批投资应坚持以下原则: (1)集体审批原则。70%以上成员参与有效。

(2)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参与审批人员中70%以上人员同意方能通过。 (3)集体负责原则。每位参与审批的成员,审批讨论研究结束,都要签署明确的“同意发放”、“不同意发放”、“再提交评审会审议”的意见及理由,并对所签意见负责。

(4)总经理一票否决原则。对评审会表决同意发放的投资,总经理有一票否决权;评审会表决不同意发放的投资,总经理不得决定发放。

3、评审会会议纪要的整理。评审会要对审议过程进行记录,并在其成员投票表决后,根据评审会记录和表决结果,形成评审会会议纪要。评审会会议纪要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审议结果等。评审会会议纪要连同有关投资资料一并作为发放投资的依据。

4、被评审会两次否决的融资申请半年内不得提交评审会审议。

5、逐步建立和完善专家议事制度。对大额或有疑义的投资,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决策,保证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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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实行投后管理制度。投后管理是指从投资发放或其他投资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的投资管理行为,包括账户监管、投后检查、风险监控、档案管理、有问题投资处理、投资收回等,具体按照《投后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 实行投资第一责任人制度。投资第一责任人是负责投前调查和投后管理的市场人员(客户经理),对投资质量负责,承担投资最终收回和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实行投资分环节主责任人制度。办理投资业务的调查、审查、审批、投后管理责任人分别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市场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和投资后管理主责任人,参与调查的人员为次责任人;风控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参与审查人员为次责任人;评审会、总经理为审批主责任人,其他委员为次责任人。

第十二条 尽职调查及责任追究制度。公司的投资尽职调查相关人员,该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投资、法律、财务等知识,依诚信和公开原则独立行使尽职调查职能,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尽职调查工作。各级部门应定期评价与确定投资各环节工作人员是否勤勉尽责,对未尽职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实行投资“十不准”制度。

(一)不准向国家明令禁止的产业、产品和项目进行投资; (二)不准向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进行投资; (三)不准进行冒名投资;

(四)不准采取化整为零等各种形式进行累计大户投资; (五)不准进行从事有价证券、期货等投资; (六)不准超权限、逆程序进行投资;

(七)不准向员工亲属进行优于其他融资人同类投资条件的投资。 第十四条 实行劣质客户退出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投资部门应采取果断措施,在收回全部投资本息后,将其淘汰出客户群体。

(一)自身和所在的行业属国家明令限制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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