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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15年5月15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浙江省平湖市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字盖章后 起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拾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伍份,承包人执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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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合同的通用条款根据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签订。(略)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概况
恒隆商业文化广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由平湖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商业综合体及中高档住宅为一体的物业。该项目位平湖市兴平一路环北二路东南交叉口,建筑总面积为93276㎡,地上70887㎡,地下车库22389㎡ 项目 用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地上建筑面积 其中 1~5楼 6#楼 地下建筑面积
二、现场条件
1、施工用水、临时用电(容量 KVA)条件具备; 2、施工路口待施工单位进场后申请开通;
3、施工临时用地根据项目开发进度及施工组织设计现场总平布置确定; 4、其他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单位 M M M M M M 222222数量 26254.5 93276 70887 36600 34100 22389 备注 框剪结构,十八层,建筑高度59.9m 框架结构,七层,建筑高度31.5m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
一、乙方工程承包范围如下:
1、设计院设计的本项目工程施工图中所包含的建筑、结构、水、电安装工程,但不包括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甲方指定分包工程内容;
2、该项目中所有的预埋(留)、暗配及构件(或设备、部件等)安装后的堵补(含甲方指定分包工程部分);
4、承包范围内的设计修改及承包范围外的临时增加的其它项目; 5、甲方指定分包工程的总包管理及配合。 6、甲供材料设备、设备的卸车、倒运及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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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方指定分包工程
1.对于甲方指定分包工程乙方如有相应施工资质,则可参与甲方自行组织的投标报价;甲方指定分包工程还须由甲、乙方及分包工程承包方另行签订施工配合协议。
2.在以下分包工程中,除二次精装修工程和室外环境工程中以外的土建及预埋工程仍属乙方承包范围。
3.甲方指定分包工程具体范围如下: 1 燃气公司负责的燃气工程 5 消防工程(含地下室通风系统) 2 弱电系统:电视、电话、网络信息、小6 供电局负责的高低压变配电区智能化系统 3 4 由自来水公司负责的给水工程 钢结构工程、幕墙工程。 工程 7 电梯设备采购与安装 4、桩基工程、基础土方工程(包括挖、回填)实行甲方指定施工单位。
第三条 工程承包方式
一、实行包工、包料(甲供材料、甲方指定分包工程除外)、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的承包方式。
1、乙方不得将工程转让给其他单位,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2、本工程主体部分应由乙方自行施工不得分包。
3、除合同文件有约定外,乙方若对部分工程采取分包应事先将分包工程和分包单位上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实行分包对乙方负责,乙方对甲方负责的责任制。
4、乙方应对全部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负完全责任,并对所有供应商及对所有分包配合单位承担管理责任。
5、桩基工程及基础土方工程由甲方指定施工单位,由总包管理。
第四条 合同工期
一、进场、开工及竣工验收工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程内容的施工工期如下: 1.进场时间: 2015年05月28日
2.开工时间: 2015年06月28日 (具体以施工许可证开出的开工日期双方确认为准) 3.总体竣工时间: 2017年7月30日 4.合同工期总天数为: 764日历天 ;
5.甲、乙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
5.1可能出现的下雨、高温天气、停水、停电及节假日等因素(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 5.2甲方指定分包工程与甲供材料设备的合理工期与供货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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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工程施工报建、中间验收、各专项工程验收的合理时限。 二、本项目各节点工期基本要求如下表: 楼栋编号 南区商住综合体 基础完成至±0.00 15年11月30日前 结构封顶 16年5月30日前 落脚手架 16年9月30日前 单体竣工 16年12月30日前 总体竣工 南区商住区:17年2月28日前 北区商业 15年11月30日前 16年11月30日前 17年2月28日前 17年5月30日前 北区商业:17年7月30日前 三、工期奖罚:实际工期比合同工期(含签证顺延工期)延期在15天内的(含15天),按2万元/天进行罚款,延期在15天以上的,按5万元/天进行罚款,工期延期罚款最高不超过结算总价的2%。
四、竣工验收日期以政府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准。 五、开工及延期开工
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若乙方因特殊原因而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并申明理由,甲方有权批准或不批批准乙方的延期开工申请。
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
六、暂停施工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至甲方进一步的指令。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因此产生的费用双方协商确定,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七、工期延误
1、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监理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甲方未在开工前3天提供施工场地、进场通道、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 2) 甲方、监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进场或交验时发现缺陷需更换的;
4) 按本合同定义的不可抗力(本合同定义以外的不可抗力的影响已由乙方在合同总工期中综合包干考虑)。
5) 本条款中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6)甲方在超过合同规定付款日期二十个工作日后仍未支付工程款的。
2、在本条“第六、1款”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若甲方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任何意见的,则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