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法
第一章、律师执业许可
第一节、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 一、积极条件 1、 拥护《宪法》
2、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3、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 品行良好
二、消极条件(不予颁发)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受过刑事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二节、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以及管理 一、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1、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
2、 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3、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 律师事务所所出具的同意接受申请人的证明。
5、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二、审核以及时间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想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特许执业制度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15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 四、兼职律师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一般律师申请之条件。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一般律师申请之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五、律师执业之限制
1、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3、 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律师在任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
护业务。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
第一节、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基本条件 1、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 又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
3、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4、 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二、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
1、 要符合一般律师事务所设立之条件。 2、 有三名以上合伙人。
3、 设立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4、 有30万元以上之资产。 三、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报材料
1、 申请书2、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3、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4、住所证明。5、资产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审批程序 设立律师所事务所,应当向设立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核,做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五、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之条件和程序
1、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2、 设立分所需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3、 程序依照一般律师事务所设立之程序办理。 六、国资律师事务所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 承担责任。
第二节、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
一、律师事务所重要事项变更程序
1、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2、 律师所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二、终止
1、 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2、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3、 自行决定解散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形式。
第三章、律师的权利义务
第一节、律师的权利
一、执业权:
1、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委托,担当代理人,参加诉讼。
3、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
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 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 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7、 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二、执业过程中的权利:
1、 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的权利。 2、 阅卷权。 3、 调查取证权。
4、 言论豁免权。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
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5、 拒绝辩护代理的权利。若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委
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代理辩护。
6、 被拘留、逮捕时的特殊程序保护权。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逮捕拘留
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24小时内通知律师的家属、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律师协会。 7、 其他权利。
第二节、律师的义务
一、律师对委托人的义务
1、 律师的保密义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
事人隐私。
2、 律师的忠诚性义务
3、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义务。
4、 避免利益冲突的义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
人或者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二、律师执业禁止义务
1、 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其他利益。 2、 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3、 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
益。
4、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5、 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员工人员行贿,接受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6、 故意提供更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证。 7、 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8、 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
第四章、律师的职业行为规范
一、律师执业的前提
1、 具备执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取得了执业证书。 2、 处于律师事务所有效管理中。 二、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 1、禁止虚假承诺。
2、代理范围和权限划分。
3、转代理。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他人办理。 三、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19条 1、强制性终止:107条 (1)与委托人协商终止
(2)被取消或者中止执业资格。 (3)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
(4)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代理。 (5)继续代理将会违法。 2、任选性中终止:110条
(1)委托人利用律师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
(2)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者不合理的目标。
(3)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
(4)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难以承受的困难。
(5)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6)其他合法理由。 3、 程序要求:(1)劝诫(2)通知(3)采取合理保护措施(4)不得扣押当事人诉讼材料 四、律师的保密 1、《律师法》38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56条
2、三个例外:防止未来伤害的例外;在我保护的例外;授权披露的例外。 五、律师收费与财物保管
1、律师收费应当考虑的合理性:
(1)从事法律服务所需工作时间、难度、包含的新意和需要的技巧等。 (2)接受这一聘请明显会妨碍律师开展其他工作的风险。 (3)同一区域相似的法律服务通常的收费数额。 (4)委托事项涉及的金额和预期的合理结果。
(5)由委托人提出的或由客观环境所施加的法律服务时间限制。 (6律师的经验声誉专业水平能力。
(7)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是否固定,是否附有条件。 (8)合理的成本。
另:93条 97 98 99条 102条 2、 财物保管
(1) 律师事务所受委托报关委托人财物时,应将委托人财产和律师事务所财产严格分离。
委托人的资金应保存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信用良好的金融机构的独立账号内,或保存于委托人指定的独立开设的银行账户内。委托人其他财产的保管方法应当经其书面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