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

2026/4/28 17:27:09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变更企业名称,应在工商部门核准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保留示范基地称号的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核准。

第十五条 文化部以直接考察和委托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开展巡检工作,对示范基地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实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对其予以警示: 1.因管理失当或产品和服务内容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2.未履行法定义务,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3.因管理不当连续2年严重亏损;

4.未按规定要求上报统计数据或者上报数据不真实; 5.企业变更名称,未在规定时间内报请核准保留称号。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文化部对其示范基地称号予以撤销: 1.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示范基地称号; 2.主营业务发生变更,在文化产业领域不再具备示范作用;

3.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

4.无特殊理由连续停止经营1年以上;

5.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累计受到2次警示。 第四章 支持与服务

第十八条 支持示范基地不断推动文化内容形式、传播手段创新,推进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提高产品研发和原创能力。鼓励示范基地申报各类扶持计划、荣誉奖励和专项资金。加强对示范基地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九条 支持示范基地合理利用区域独有文化资源,发展特色文化产业。鼓励示范基地建设特色文化产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国家特色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库支持范围。

第二十条 鼓励示范基地内的优秀人才依照有关规定申报国家级人才工程、计划或有关资格评定,参加文化部组织的各类人才扶持计划或培训活动。

第二十一条 支持示范基地积极拓展国外市场,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及其项目可申请纳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

第二十二条 支持示范基地打造知名品牌。通过建立完善品牌认定和发布机制、开展影响力评价等工作,激励示范基地争创一流、扩大影响。鼓励示范基地参加文化部主办(支持)的各类文化产业展会、品牌建设和市场推介活动。

第二十三条 鼓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示范基地提供多种形式的支持与服务,推动辖区内示范基地加快发展。

第二十四条 鼓励并支持各类文化产业协会或行业组织搭建信息桥梁,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发挥中介作用,引导示范基地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开展省(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命名和建设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2月13日发布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命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 http://www.fae.cn/fg/detail5358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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