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2026/4/29 18:03:44

第十九条 被撤销进口许可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被撤销的,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37

附件1: 行政许可申请书 个人申请 单位申请 姓 名 住 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行政许可申请项目 行政许可申请内容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邮政编码 所附申请材料目录 (标注页码) 注:以下内容由受理机构填写 受理人(审核人): 收到日期: 38

附件2:

申请人名称:产品名称: 填表日期:

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盖章)

39

填 写 说 明

1. 本表应用计算机制作,根据填写内容,可自行调整表格。 2. 申请人的名称应与申请人合法经营证明材料中的名称一致。 3. 封面须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复印无效)。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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