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研究

2026/4/28 0: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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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研究

作者:樊文广 吴伟青

来源:《新一代》2012年第04期

摘 要:近年来,随着招标投标活动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十年的实施,作为评标方法之一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越来越多地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得到了应用。由于这种方法与以往普遍使用的综合评估法存在明显的差异,对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固有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模式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论述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意在说明此评标方法的优势和应用的必要性和操作上的可行性。 关键词:招标;投标;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2)04-0244-01 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必要性研究

1.建筑市场与国际接轨的要求。“最低价中标”作为国际通行的评标原则,无论是在国外政府采购中还是工程建设招标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成为一种国际惯例。随着建筑市场的逐步开放,与国际建筑市场接轨,按国际惯例进行招标投标工作势在必行。

我国加入WTO后,虽然建筑业的开放可能不会像其他行业那样快,但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是必然趋势,中国的企业如果不能尽快调整自己,主动地学习和实施国际惯例,使自己熟悉国际竞争的环境,必然将被市场所淘汰。

2.节省投资,提高投资效益的要求。招标投标的根本目的是通过竞争实现投资的节省,从而保证预期投资效益的实现。虽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还刚刚开始,并且只在部分地区和部分项目上使用,但是不同的地区、不同的队伍、不同的工程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前后的价格都不约而同地下降了10%左右,不仅大大节省了投资,也成功地克服了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的顽症,对于来源于广大纳税人,而且并不宽裕的国有资金来说,这种节省不单单是资金的节省,还反映了政府工作的廉洁程度、公开程度和效率水平。 3.规范调整建筑市场的需要。建筑行业中客观存在的高利润,促使部分企业和个人为了承揽到工程任务,采取各种手段拉关系,托人情,导致建筑市场和国有资金项目中腐败行为不断发生,而在拉关系,托人情的过程中,多半是要以金钱为代价的。可以说,建筑市场中的高额利润是国有资金项目中腐败行为不断孳生和蔓延的根本原因,而高额利润又为腐败行为提供了必要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现在采用比较多的综合评估法,通常设置标底,并规定标底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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