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 - 图文

2026/4/23 14:54:01

暂停施工 (1)工程师认为必要时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2)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停工,妥善保护已完成工程(3)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处理意见后,可书面申请复工;(4)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答复,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发包人原因——则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损失、顺延工期;承包人原因——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知识点62) 工程师确认,可顺延的原因——(1)发包人未能满足开工条件;(2)未按期付款;(3)工程师未按约提供指令;(4)设计变工期顺延(知更、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停水、电、气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合同约定或工程师同意 识点63) 提出程序——发生顺延情况后14天内,承包人书面提出,工程师14天内确认;逾期不确认或修改,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协议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日期,承包人应约定竣工日期或顺延工期完工 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发包人提供的条件及补偿 竣工日期 争议处理★——(1)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发包人拖延验收,以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之日为竣工验收日期;(3)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知识点64)

(2) 支付价款 (1)达成补充协议;(2)按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3)按合同法规定——质量约定不明:按国标、行标、常标或符合合合约没有约同目的的标准;价款或报酬不明: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定或约定不或政府定价;履行地不明:交付货币的在接收方所在地;不动产明的解决(知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在履行方所在地;履行期限不明:随时,识点65) 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按照有利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前提条件——竣工验收合格;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按合同约定 工程价款的支付(知识点程序——(1)承包人递交进攻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2)66) 发包人审核;(3)发包人确认报告后,通知银行支付;(4)发生争议按照约定争议解决条款处理 价款确定:工程类别——招标工程,中标价格在协议书中约定,非招标工程依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中的约定;确定方式——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选其一;黑白合同——以备案为准 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的单方结算价一人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对工程量有争议——按签证等文件确认,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按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欠付工程款利息——有约从约,没约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记付 ★应付款时间:没约或约定不明——(1)已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文件之日;(3)既未交付,又未结算的,为起诉之日 ★垫资的处理 (1)有约的,按约支持,单利息不得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没约定,按工程欠款处理,对利息没有约定的不支持(知识点64) ★《高院关于优先受偿权的批复》——(1)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由于抵押权及其他债权;(2)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价款的商品房买受人;(3)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仅包括人工和材料费用,不包括损失;(4)优先权限为6个月,自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知识点68)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知识点69) 赔偿损失的原因 赔偿损失的特征 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 赔偿损失的范围 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 (1)是违约责任;(2)具有补偿性;(3)具有一定的任意性;(4)赔偿非违约方全损 (1)违约行为;(2)损失后果;(3)因果关系;(4)违约人有过错货没有过错但法定应赔偿 直接损失——现有财产损失;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1)约定优于法定;(2)法定赔偿损失——据法定的范围、损失计算原则与标准定赔偿的金额;(3)约定赔偿损失——可约定一方违约应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约定因违约产生的实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4)约定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和仲裁机构调整 约定与法定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限制 (1)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约时预见或应预见到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2)守约方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求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发包人——(1)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2)未按约定提供材料、设备等造成损失;(3)因发包人原因致中途停建、缓建;(4)提供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复;(5)中途变更;(6)压缩合同约定工期;(7)验收违法(未验收、不合格交付、不合格当合格) 承包人——(1)转让、出借资质证书;(2)转包,违法分包;(3)偷工减料;(4)与监理单位串通;(5)不履行保修义务;(6)保管不善;(7)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损失。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1、 概念与特征 概念 承揽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定作人支付酬金的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特征 (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受监督,但不受指挥 承揽人的义务 定作人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2)材料检验;(3)通知和保密;(4)接受监督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5)交付符合质量要求工作成果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支付报酬(承揽人有留置权);(3)已发赔偿损失——变更、怠于答复造成损失;(4)验收工作成果(知识点70) 2、 承揽合同的解除 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 定作人法定解除权 定作人任意解除权

(二)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概念与特征

概念:卖方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特征: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有偿;双务;诺成。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出卖人的义务:按约交付标的物★(知识点72)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可催告其履行并顺延期限、逾期不履行,解除合同 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讲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 ★定作人可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要赔偿承揽人损失 (1)标的物——应属出卖人所有或有权处分,不得违法出卖(法律、行规禁止或限制转的) (2)交付标的物或提取单证及其他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3)交付方式——(1)现金交付——直接缴费买受人(普通发票可作为买方付款和履行付款义务的凭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2)简易交付(先占后交)——标的物定约前已被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即为交付;(3)占有改定(占物交权)——双方约定合同生效后标的物由出卖人占有,但所有权属买受人;(4)指示交付(交权未交物)——合同成立时,标的物为第三人合法占有,买受人取得返还请求权;(5)拟制交付(交证未交物)——交付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以代替现实交付(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事实 (1)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约定不明确,且依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扔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权力凭证即为交付 根据合同法第162条,买受人拒绝接受多交付部分标的物的,可代为保管多交付部分标的物。出卖人应负担代为保管期间合理费用及非因买受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按约定的期限或期间交付——没约定——协议补充——不能协议——按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随时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 按约定的地点交付——没约定——协议补充——不能协议——按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扔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标的物需运输的,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2)不需运输,出卖人和买手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按约定的质量交付,符合质量说明——没约定或不明——协议补充——不能协议——按照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国标——行标——通常标——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约或约定不明的——协议补充——不能协议——按照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根据标的物性质及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按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协议补充——不能协议——按照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通用方式——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出另有规定或约定外,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起转移;出卖具有知识产权,计转移所有权(知识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另有规定或约定的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买点73) 受人 (1)权利瑕疵担保——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瑕疵担保(知识点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知74) 道第三人队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此义务;(2)物的瑕疵担保——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依法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的义务

支付价款(知识点75) (1)、按约定的数额支付——没约或不明——协议补充——不能协议——按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在交付期内调整时,按交付时价格几家,按新价格执行时,逾期提取标的物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到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2)、按约定地点支付——没约或不明——协议补充——不能协议——按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买受人应当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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