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不停止执行原则
不停止执行是指对具有法律依据、合乎程序的教育行政执法,相对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即使在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也不能停止执行,除非有法定特许的情况,可以暂缓执行。
只有在相对人经有效的法律救济,原有决定被依法改变、撤销的情况下,方可停止执行。 国家赔偿 (6)应急原则
应急原则是指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非法行为可以有效,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情况。
★3.教育执法的形式 根据执法对象的不同,教育行政执法分为教育行政许可、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强制措施、教育行政强制执行和教育行政奖励五种形式。 (1)教育行政许可
教育行政许可,即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赋予其从事培训、教学、研究等活动的权利或资格,并予以注册或批准的行为。 办学许可证, 转学证明 (2)教育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进行惩戒、制裁。它以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教育法为前提,通过行政处罚,惩治个人或实体的违法行为,恢复教育法律秩序。 吊销教师资格
(3)教育行政强制措施
教育行政强制措施指为了保障教育行政处理决定的有效执行或避免、排除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或制止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持续而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 取缔非法办学的学校 (4)教育行政强制执行
教育行政强制执行即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拒不履行教育法规定的义务的组织或个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其实施的前提是,相对人不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 (5)教育行政奖励
教育行政奖励即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对依法行使教育权,并因其合法行为在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性方面成绩突出的组织或个人给予奖励的行为。通过奖励相对人的守法行为,使社会公众增强守法意识,提升法制观念。 评选功勋老师 总之
教育执法的不同形式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教育行政许可给予了组织和个人开展教育活动的权利, 教育行政处罚对于教育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相对人作出处罚, 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是为了避免危及教育活动的行为发生,
教育行政强制执行是为了制止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继续产生严重后果, 教育行政奖励则是对守法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嘉奖。 这些方式相辅相成,共同组成教育执法的网络。
(三)教育法适用(教育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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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适用的涵义及特点 教育法适用简称教育司法,一般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教育法律、法规处理案件的诉讼活动。它是以国家名义运用教育法律、法规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活动。 教育法律纠纷的存在是教育司法的前提,即只有当存在教育法律纠纷需要解决时,教育司法才成为必要。
★教育法适用的特点如下:
(1)教育法适用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2)教育法适用具有被动性(起诉) (3)教育法适用具有国家强制性 (4)教育法适用具有程序法定性
(5)教育法适用具有态度中立性(证据和事实) (6)教育法适用具有裁决权威性(判决书、裁决书)
2.教育法适用的基础与要求 (1)教育法适用的基础 我国现有的《学位条例》《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义务教育法》等8部教育法律作为我国教育法适用的基础。 ★(2)教育法适用的要求 ①公正准确。
司法准确的基本要求是: A.事实要准确,证据要确凿。
B.适用法律要准确,案件的定性要准确。
C.处理要得当,要分清责任归属并且合理决定如何承担。 ②合法合理。 自由裁量权 ③及时高效。
3.教育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1)尊重事实,依法办案原则 (2)司法平等原则 (3)司法独立原则
六、教育法规的监督
★(一)教育法规监督的涵义
教育法规监督,是指具有教育法规监督权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作为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管理教育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与督导。 ★ (二)教育法规监督的内容 1.合实性监督 2.合法性监督
3.合理性监督(客观、公正、科学、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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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相关教育法学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
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它是通过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这里的规范是名词,非动词)
每一部具体的教育法都是若干个行为规则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组成教育法行为规则有机整体的单个行为规则就是一个具体的教育法律规范。 ★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构成教育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组成部分及相互关系。
从逻辑结构上看,教育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如:年满6周岁的儿童要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否则…… 1.法定条件
法定条件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每一个教育法律规范,只有在所规定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才能适用该规范。 2.行为准则
行为准则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行为规则的基本要求。
具体来说,就是教育法律规范中规定的某种条件和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主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这是教育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 任何一个法律规范都必须具备行为准则,否则就不称其为规范。 3.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是指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主体做出或没有做出“行为准则”要求的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对违反该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何种处置。 教育法的后果又分为肯定式后果和否定式后果两种。
肯定式后果表明的是国家对合乎某法律规范行为的赞许和鼓励态度。 否定式后果表明的是国家对违反某种法律规范所持的不赞许态度,对违反法律规范的相对人来说表现为一定形式的责罚和制裁。 (三)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 (了解)
1.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二、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在教育领域内,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会、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学校与家庭、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因为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故皆属于法律关系。
学生在校期间,学生与学校有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所谓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要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调整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相应法律规范,就有法律关系,没有法律规范,则没有法律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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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者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的改变,都会导致原有法律关系的变更。 ★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
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三类 (1)公民(自然人) 公民包含两类:一类是我国公民,另一类是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
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有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岁以上、16岁以上有劳动收入)、限制(10岁以上为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行为的精神病人)、无(10岁以下,不能辨认行为的精神病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机构和组织主要包含两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另一类是社会组织,包括政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具备法人资格。
法人不是人,法人头儿称为法人代表。 (3)国家
国家也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从国际方面讲,国家主体主要以国际法主体的名义参与国际教育活动、签署国际教育协议等。(钓鱼岛主权)
从国内方面讲,教育法律关系的国家主体主要通过各级权力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政府以及教育行政机关等来行使国家教育立法权力、教育司法权力和教育行政权力,从而成为具体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三个大的方面。教育领域中存在的法律纠纷,往往都是因其而引起的。 (1)物质财富
物质财富简称物,它既可以表现为自然物,如森林、土地、自然资源等,也可以表现为人的劳动创造物,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既可以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也可以是公民个人的财产。
物一般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两类:
①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设施,如学校的场地,办公、教学、实验用房及其必要的附属建筑物。
②动产,包括资金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教育资金包括国家教育财政拨款、社会捐资等,其表现形式为货币以及其他各种有价证券,如支票、汇票、存折、债券等。 (2)非物质财富
非物质财富包括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的财富。
前者也被称作智力成果,在教育领域中主要包括各种教材、著作在内的成果,各种有独创性的教案、教法、教具、课件、专利、发明等。
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包括公民(如教师、学生和其他个人主体)或组织(如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身体健康、生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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