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手脚事故发生。
(2)、钻场在稳钻前,应清净浮煤。钻场巷道支护要符合质量要求,禁止有空帮、空顶现象。钻机要稳牢、稳平,底座垫上底木梁,钻机稳固在底木梁上,四角要大好四根立柱,并用铁丝联在一起。将钻机稳定牢固后,方准开钻。
(3)钻具应统一放在钻场内,禁止在巷道内乱放。 3、钻机操作的安全措施。
(1)、钻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学习作业规程并持证上岗。 (2)、钻孔必须严格按设计的方位、角度、深度施工,严禁私自变更钻孔参数。
(3)、钻孔施工期间,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随时检查钻孔、钻场瓦斯,若瓦斯达到1 %,应立即通知停钻撤人。
(4)、操作钻机人员,要由班组长或有经验的工人担任,另一人跟前监护。钻机操作按扭,应设在距司机工作处不超过0.5m的地方,确保能及时停送电。
(5)每班开钻前,钻机要先试正、反转。钻机开始运转后,任何人不准触摸钻杆及机器旋转部位,防止钻机绞人。
(6)、操作钻机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在钻进中,掌握好钻进速度,压力要适当,注意孔内水循环,禁止干钻,避免损坏钻机和发生卡钻事故。
(7)打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现场交清孔内情况和钻机运转情况。
(8)、钻孔透水后,要详细观测和记录水情变化。起钻时,工作人员禁止站在钻杆的正后方向。钻杆全部起出后,立即关闭阀门,并向调度室汇报透水情况。
(9)打钻出水后,若水量较大,威胁到巷道内人员安全时,要通知巷道内所有人员和受威胁的其他人员,一并撤出,并迅速向调度室汇报。
五、探放水工程设计审批制度
(一)探放水工程设计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1、探放水工程的施工目的; 2、探放水工程的施工地点; 3、探放水地点的水文地质概况; 4、探放水各钻孔的技术参数和要求; 5、附图等。
(二)探放水工程设计必须经过以下程序审批后方可施工: 1、探放水工程设计由地测科编制,地测科科长审核,矿总工程师审批。
2、地面大型的探放水工程,由矿长或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报务局备案。
3、井下大型的探放水工程设计,由矿务局审批,并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4、探放水工程设计,未经过合理的审批程序,不得施工。
六、采掘工程“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管理制度
1、巷道掘进之前,必须采用物探或钻探的手段查清水文地质条件。 2、在受水害威胁的地区,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3、遇到以下情况时必须采用物探、钻探或探巷等方法查清工作面构造及水文地质情况。 (1)井巷开拓延深之前; (2)巷道掘进之前; (3)工作面回采之前;
(4)沿断层防水煤柱边缘布置工作面之前或在煤柱附近开切眼时; (5)遇到老窑、老空区、充水巷道、导水断层、强含水层、陷落柱、封闭不良钻孔等含水区域时。
4、在探放水之前,必须先编制探放水工程设计;
5、探放水工程设计由地质科或技术科编制,矿总工程师审批。未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的设计,不准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