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网规划 术语和定义

2026/1/26 16:32:01

由于地理原因不能形成环网时,也可采用 C 形电气环网。当负荷增长需要新电 源接入时,若环网短路容量超过规定值,则可在现有环网外围建设高一级电压的 环网,并将原有的环网分片或开环,以降低短路容量,并尽量避免形成电磁环网。 8.2.3 A、B、C类区域推荐以下电网结构:

(1)220(330)kV 电网结构较为坚强时(如 C 形、环形),110~35kV 电 网一般采用较为简明的结构(如双辐射等)。

(2)220(330)kV电网结构较为薄弱时(如单落点、多落点),110~35kV 电网一般采用较为完善的互相支援结构(如环网、T接、链式)。

(3)10kV电网应形成网状结构、每条线路分列运行,但应完善与周边线路 的联络,以形成对上级电源的支撑能力。 (4)380/220V电网一般采用放射式结构。 8.2.4 D、E类区域推荐以下电网结构:

35~110kV电网一般采用较为简单的结构(如辐射、单侧电源T接、单环), 10kV 以辐射状为主(条件具备时形成联络),380/220V 电网一般采用放射式结12 8.3 供电安全水平

8.3.1各类供电区域应满足相应的供电安全水平要求(参见表 8-1),包括 N-1 停 运和N-1-1停运条件下的恢复供电负荷范围、恢复供电时间和转供能力。 8.3.2 A类供电区域电网应满足如下供电安全水平:

(1)对于110~35kV电网,发生N-1停运时,应不损失负荷;有特殊要求 的区域,发生N-1-1停运时,应不损失负荷。 (2)对于10kV线路:

a.主干线发生N-1故障停运时,应通过继电保护自动装置、自动化手段, 迅速恢复非故障段供电,线路故障段损失负荷不应超过 2MW,其中电缆线路电 缆本体故障时不损失负荷;有特殊要求的区域,主干线发生N-1故障停运时,应 不损失负荷;

b.主干线发生N-1计划停运时,线路计划停运段损失负荷不应超过2MW, 其中电缆线路电缆本体计划停运时不损失负荷。有特殊要求的区域,主干线发生 N-1计划停运时,应不损失负荷。

8.3.3 B类供电区域电网应满足如下供电安全水平:

(1)对于110~35kV电网,发生N-1停运时,应不损失负荷。 (2)对于10kV线路:

a.主干线发生N-1故障停运时,应通过继电保护自动装置、自动化手段或 现场人工倒闸,在 3 小时内恢复非故障段负荷,线路故障段损失负荷不应超过 2MW,其中电缆线路电缆本体故障时不损失负荷;

b.主干线发生N-1计划停运时,线路计划停运段损失负荷不应超过2MW, 其中电缆线路电缆本体计划停运时不损失负荷。 8.3.4 C类供电区域电网应满足如下供电安全水平:

(1)对于110~35kV电网,发生N-1停运时,原则上不损失负荷。 (2)对于有联络的10kV线路:

a.主干线发生N-1故障停运时,应通过继电保护自动装置、自动化手段或

现场人工倒闸,在 3 小时内恢复非故障段负荷,线路故障段损失负荷不应超过1314 表8-1 110~10kV电网供电安全水平表 110~10kV电网供电安全水平 10kV电网供电安全水平供电

区域 类型 110~35kV 电网供电安 全水平 主干线

停运类型有联络的10kV线路单辐射的10kV 线路 N-1故障 停运

应通过继电保护自动装置、自动化手 段,迅速恢复非故障段供电,线路故障 段损失负荷不应超过2MW,其中电缆 线路电缆本体故障时不损失负荷;有特 殊要求的区域,主干线发生N-1故障停 运时,应不损失负荷; / A

发生N-1停 运时,应不 损失负荷; 有特殊要求 的区域,发 生N-1-1停 运时,应不 损失负荷。 N-1计划 停运

线路计划停运段损失负荷不应超过 2MW,其中电缆线路电缆本体计划停运 时不损失负荷。有特殊要求的区域,主 干线发生N-1计划停运时,应不损失负 荷。 / N-1故障 停运

应通过继电保护自动装置、自动化手段 或现场人工倒闸,在3小时内恢复非故 障段负荷,线路故障段损失负荷不应超 过2MW,其中电缆线路电缆本体故障 时不损失负荷; / B

发生N-1停

运时,应不 损失负荷。 N-1计划 停运

线路计划停运段损失负荷不应超过 2MW,其中电缆线路电缆本体计划停运 时不损失负荷。 / N-1故障 停运

应通过继电保护自动装置、自动化手段 或现场人工倒闸,在3小时内恢复非故 障段负荷,线路故障段损失负荷不应超 过2MW,其中电缆线路电缆本体故障 时不损失负荷; 允许故障段及 其下游停电; C

发生N-1停 运时,原则 上不损失负 荷。N-1计划 停运

线路计划停运段损失负荷不应超过 2MW,其中电缆线路电缆本体计划停运 时不损失负荷。 允许计划停运 段及其下游停 电。 N-1故障 停运

应通过继电保护自动装置、自动化手段 或现场人工倒闸,在3小时内恢复非故 障段负荷,线路故障段损失负荷不应超 过2MW; 允许故障段及 其下游停电; D

发生N-1停 运时,根据 电网结构, 允许损失部 分负荷。N-1计划 停运

线路计划停运段损失负荷不应超过 2MW,其中电缆线路电缆本体计划停运 时不损失负荷。 允许计划停运 段及其下游停 电。

E电网宜因地制宜明确供电安全水平 8.4 容载比

8.4.1容载比是配电网规划的重要宏观性指标,配电网规划应保证合理的容载比。 合理的容载比与网架结构相结合,可确保故障时负荷的有序转移,保障供电可靠15 8.4.2容载比与变电站的布点位置、数量、相互转供能力有关,即与电网结构有 关,容载比的确定要考虑负荷分散系数、平均功率因数、变压器负载率、储备系 数等主要因素的影响。在工程中一般可采用8-1式估算: max ei S SRP?? (8-1) 式中:

SR —容载比(MVA/MW);

maxP —该电压级全网或供电区的预测年最大负荷; eiS??该电压等级全网或供电区内变电站主变容量之和。

8.4.3容载比应分电压等级计算,对于区域较大或负荷发展水平极度不平衡或负 荷特性差异较大的地区,也可分区分电压等级计算容载比。

8.4.4根据规划区域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对应的配电网负荷增长 速度可分为较慢、中等、较快三种情况,相应电压等级配电网的容载比如表 8-2 所示,总体宜控制在1.8~2.2范围之间。 表8-2 110~35kV电网容载比选择范围 负荷增长情况较慢增长中等增长较快增长

年负荷平均增长率KPKP≤7%7%<KP≤12%KP>12% 110~35kV容载比(建议值)1.8~2.01.9~2.12.0~2.2

对处于发展初期、快速发展期的地区、重点开发区或负荷较为分散的偏远地 区,可适当提高容载比的取值;对于网络发展完善或规划期内负荷明确的地区, 在满足用电需求和可靠性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降低容载比的取值。 8.5 短路电流水平

8.5.1配电网规划应从网络结构、电压等级、变压器容量、阻抗选择和运行方式 等方面合理控制各级电压的短路容量,使各级电压断路器的开断电流与相关设备 的动、热稳定电流相配合。变电站内母线的短路电流水平一般不应超过表8-3中 的对应数值。

表8-3 各电压等级的短路电流限定值

短路电流限定值(kA)电压等级A、B、C类供电区域D、E类供电区域 110kV31.5、4031.5 66kV31.531.5

35kV25、31.525、3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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