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相关问题
管昌义
二OO五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建设程序和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第三章、建设工程招标管理 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五章《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六章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七章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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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相关问题
第一章、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的法律责任
一、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建筑工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
建设工程部门规章是指建设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独立或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规章,属于建设部制定的由部长签署建设部令予以公布。
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是: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
1、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行政法规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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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3、 部门规章
(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2)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3)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4)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5)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6)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7)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8)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9)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0)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11)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12)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1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4)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15)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16)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7)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4、 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略) 二、《建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部大法。全文分8章共计85条。整部法律内容是以建筑市场管理为中心,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为重点,以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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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主线形成的。 (一) 总则
《建筑法》总则一章,是对整部法律的纲领性规定。内容包括: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建筑活动基本要求、建筑业的基本政策、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建筑活动监督管理主体。
《建筑法》调整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调整的对象包括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监督管理的主体,调整的行为是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但建筑法中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也适用于其他专业工程的建筑活动。 (二) 建筑许可
建筑许可一章是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和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业资格的规定。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法对建筑工程所应具备的施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许该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一种制度。具体内容包括:
(1) 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申领程序、工程范围、审批权限以及施工许可证与开工报告之间的关系;
(2)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和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时间规定; (3)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时间和延期的规定;
(4) 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的有关规定;
(5) 取得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能按期开工或中止施工以及开工报告有效期的规定。
2、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资质管理规定
(1)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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