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乙方确认甲方为其独家经纪人公司,甲方拥有安排、洽谈乙方演艺事项的决策权。
六、 转让
6.1经双方协商,甲方在征得乙方同意后,可转让、授权甲方在协议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6.2乙方无权转让乙方在本协议中的有关权利、责任和义务。
七、 在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7.1一方故意或疏忽而不尽职尽责,违背或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或合理要求。
7.2一方严重违反或不遵守本协议的约定条款。
7.3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条款所列的有关事项。
7.4一方涉入本协议外的法律纠纷而严重影响工作。
7.5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及工作地区。
九、 违约
9.1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成履行时,由过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失,由双方分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9.2过失方应当赔偿无过失方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9.3如果未满协议签订期间擅自毁约赔偿违约金3000元。
十、 不可抗力
10.1由于伤残、战争、天灾人祸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如遇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知会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照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协议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十一、 本协议为唯一全部关于甲乙双方于本协议涉及的事宜的协议、承诺,在此之前有任何形式的协议或承诺关于同样或相近事宜,甲乙双方确认及同意本协议由即日取代任何以往的协议或承诺。
十二、 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为二周年。如甲乙双方愿意继续合作,经协商,可延长合作期限。
十三、 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理。
十四、 本协议适用文字为中文,协议文本由中文书写。
十五、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定之日起即时生效,立约时间为 公元 年 月 日。
甲方:
签字:
乙方: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