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

2026/4/27 18:40:17

山西大同大学

关于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及山西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学校设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学校的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各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各学院提名,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备案。学校学士学位办公室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处长兼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长及学士学位办公室主任。

三、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定学校有关学士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实施办法和授予标准; 2.审查各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3.做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它有关事项。 四、学院分委员会职责

1.审核本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毕业论文成绩及毕业鉴定等的关材料;

2.根据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

3.提出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做出必要的说明;

4.协助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并提出有关建议事项。 五、应届本科毕业生必须达到下列条件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

2.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批准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六、应届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得本科毕业资格,已做结(肄)业处理者;

2.在校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考试作弊等各种原因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3.毕业论文(设计)或实践环节未达到规定要求者; 4.所取得学分的平均学分绩点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5.公共外语考试成绩达不到学校规定要求者。 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1.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本年度学士学位的授予标准及实施办法;

2.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学士学位办公室(教务处)提交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和必要的说明;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各分委员会提出的名单和材料,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将所做决定上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学士学位决定后的一个月之内,受理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的投诉与请求。对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要撤消其授予的学士学位,并收回证书。对确因工作失误造成漏授的,要及时进行补授。

九、未尽事宜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国家及省学位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本规定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山西大同大学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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