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重点示范镇修建性详细规划技术导则
(院内执行)
编写单位: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第1节 总 则
1.1
为进一步实现陕西省重点示范镇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
准化和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特制定本技术导则。
1.2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陕西省重点示范镇镇区内的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修
建性详细规划的管线规划内容参见市政篇相关规定。
1.3
本技术导则是以国家、陕西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结合陕西省重
点示范镇的具体情况及历年来城镇建设管理经验编制而成。
1.4
本技术导则应定期更新以适应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状况的变化及
相关规范、工艺、技术的更新。
1.5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设计除应符合本技术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陕西省、
现行的有关法规、规范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1.6
本标准与准则由陕西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2节 术 语
2.1
修建性详细规划
以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
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2.2
公共设施用地
城镇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
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2.3
居住用地
在城镇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
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2.4
工业用地
城镇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
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2.5
仓储用地
城镇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2.6
居住区用地(R)
居住区内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1、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
总称。
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套停车场等。
3、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套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4、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带状块状绿地等。
2.7
居住区
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镇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
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8
居住小区
是指被城镇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
人)相对应,配套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9
居住组团
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
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10
居住区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
2.11
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居住区容积率指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h㎡)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与居住区用地(万㎡)的比值表示。
2.12
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居住区建筑密度指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2.13
住宅容积率
亦即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居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万㎡)与居住区用地(万㎡)的比值。
2.14
绿地率
地块内各类绿地(一般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附属绿地,但不包括屋顶、天台和垂直绿化)的总和与地块用地面积的比率(%)。
2.15
道路红线
城镇道路及居住区内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第3节 基本要求
3.1
用地选址
拟定开发建设的用地必须能带动全镇区的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发展,体现城镇建设风貌、历史风貌和用地建设条件成熟。具体应包括保障性住房、公共服务设施、村民安置区以及城镇的重要节点。
3.2 编制条件
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应当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面积大于等于0.5公顷而小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应当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用地面积小于0.5公顷的地区应当进行建筑总平面设计。
3.3 基本原则
1、必须符合上位规划。依据重点示范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从全局出发考虑,合理布局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