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经〔2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
按照农业部、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和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视频会议的要求,我部组织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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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1 总则 1.1 目的
为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质量,规范成果检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方法,特制订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检查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62号实施以前已经签约立项形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按农办经[2012]19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参照本办法进行检查验收。 1.3 检查验收的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
《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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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
《农业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7-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8-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 2539-2014)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 《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CH/T 1001-2005) 2 检查验收的组织实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工作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检查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确权办”)负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工作,原则上采取县级自查、地市核查、省级验收的方式,全国采取抽查的方式加强指导管理。
具体实施过程中,各省(区、市)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检查验收的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把握关键环节,实行全程质量控制。 3 承包地块测绘成果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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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项目承担单位应执行GB/T24356-2009的要求,进行承包地块测绘成果质量的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按照CH/T 1001-2005的要求编写测绘专业技术总结,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章确认。可分标段或生产环节向项目委托单位(业主单位)申请进行承包地块测绘成果专项验收。
项目委托单位或其上级部门可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或成立专家组,组织进行承包地块测绘成果的专项检查验收。专项检查验收工作完成后,实施检查验收方应出具检查验收报告,检查验收报告应由具体的负责人签章或单位签章确认。检查验收报告应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自查的材料,在上级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时一并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出具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或鉴定结论,各地可结合实际予以采信。 4 检查验收的内容与方法
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保障落实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完成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完成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成果完成情况。
检查验收工作主要采用内业查看、内业检测、外业抽样检测的方法,重点检查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 4.1 工作保障落实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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