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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榆中立民保字第00072号
申请人张xx 被申请人郭xx
申请人张xx与被申请人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xx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郭xx在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持x%的股权。申请人提供张xx(曾用名张xx2)所有的位于xx路xxx路xx家园xx?的房产(房产证号:xx市房权证xxxx字第xxxxxxx号);柳占民所有的位于xx路南xx?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x市国用(xx)字第xxxxx号)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郭xx在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持x%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股权转让、变更、质押、过户等手续。
冻结期限三年。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 判 长 高永颖 代理审判员 张建军 代理审判员 李佳悦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艳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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