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货运单证的基本常识

2026/1/27 13:09:14

并在一定期限内进口相应货物的贸易方式,一般情况下,单纯汇款方式上的进口,如果在货物通关前360天内将所有货款汇齐,可按常规进口结算方式处理,并且只要取得外汇银行行长的认可即可。 加工贸易方式的进口许可

加工贸易方式上的进出口又分为委托加工贸易和受托加工贸易两种,委托加工贸易和受 托加工贸易是指以交付加工为条件,将要加工的原材料全部或一部分出口给外国贸易商,对方将加工后的产品出口给委托者的贸易方式,委托加工贸易方式的进出口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免除再进口手续,其进口认可须由外汇银行行长签批。如果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商品编码(H.S)相同,可以不受出口公告上对进出口商品的限制。在进口有效期内要将加工品进行再进口时,必须从进关之日起30天内提交再进口申报,并要附有进口许可证副本,受托加工贸易方式的进口须要注意,受托加工贸易方式上的出口认可必须由外汇银行行长批准,对加工物品的再出口必须在进口通关之日起30天内提交书面报告,并附上出口许可副本。

转口贸易方式上的进出口许可

转口贸易是指以出口为目的,将货物进口后再出口至第三国的贸易方式,转口贸易的进出口许可必须由外汇银行行长批准,不允许运进保税区以外的地方;进出口物品的离岸单据,必须通过曾经给予进出口订可的外汇银行行长签发;进出口认可不受进出口公告等规定制约,如果将转口贸易进口货物运进韩国,由外汇银行行长审批。 连带贸易方式上的进出口许可

连带贸易一般是指包括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在内的出口和进口加带进行的贸易往来的总和,由于连带贸易风险很大,若取得连带贸易的认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出口和进口原则上要写在一张合同上;出口要用与连带贸易有关的特殊信用证,只有在特殊赙况下才能用还付保证替代;进出口物品在连带计算上所出现的差价应该按外汇管理的要求进行货款结算。

第三国到岸进口许可

第三国到岸进口是指在国内支付进口货款而在第三国口岸提货。第三国到岸进口的条件上:进口品是得到进口认可的国外器材;获得进出口认可的委托者,将要加工的部分原料从第三国购入后,原封不动地向加工出口产品的国家送交;按境外建设促进法,需要送往施工现场的设备、原材料及器材。另外,韩国政府在商工商设立贸易委员会,加强对进口商品的管理,对进口商品的卫生检查也非常严格。

货管监管: 简称货管。是海关代表国家在口岸,根据《海关法》和国家其他进出口法 律、法规和政策监督合法进出境货物和运输工具的重要管理职权,也是海关完成征收关税、制止走私违法、编制海关统计等各项任务的基础。

货运监管的基本制度: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进行审单(申报)、查验、征税、放行构成货运监管既相互制约又相对独立的统一整体,是货管的基本作。

查验(检查):是以经过审核的单证为依据,对货主申报的内容进行直接实际的核实和查对,除有特殊规定准予免验者外,进出境货物的运输工具均应接受海关的查验,它为打击走私违法情事及为征税、统计提供实际监管依据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单货相符:在办理进出口海关手续时,经查验货主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的单证与实际进出口货物相一致,习惯上称为单货相符。

单货不符:在办理进出口海关时,货主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单证与实际进出口货物经核实不一致,习惯上称为单货不符。

放行:就是指对经过审单、查验、征税监管环节后已人备单货相符的货物和运输工具签印放行的监管行为。

开验:海关在查验过程中。针对有些货物做细查细验时,进行内外包装开拆核实查证的行为。 开拆:海关在查验工作中,对需要重点查验的货物进行开箱拆包细验的监管行为。 重封:对受海关监管的货物由于复查等原因需要再次施加关封的行为称为“重新加封”,简称重封。

关封:用于海关内部联系、交接有关单证所使用的印有“海关关封”字样,可以加封的信封。 关锁:一种用于对海关监管货物加封的金属制一次性使用的长条形封锁。 纸封:用于加封小件海关监管物品的纸质封条。

海关封志:加封海关监管物品的纸封在施封时,注明具体海关的称谓及年、月、日的称为封志。

签印:在办理海关手续时,根据不同的作业环节的内容,海关在有关的单证及文件上加盖不同印章的行为。

骑缝章:为了保证海关监管货物留存单据的完整齐全以及核对有关单证,在单据交接处所加盖的印章。

签字:办理有关海关具体手续时,经海关关员认可后在有关单证上签名批注的行为。 结关: 办结或暂时办结海关监管手续的行为。

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是我国实行对外贸易管理的一种行政保护手段,是根据我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对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实行全面管理的制度。

进出口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进出口贸易通关证件,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局和特派员办事处审核签发,从92年起,进出口许可证上各项标注中英文对照、商品名称、编码和计量单位,采用“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度”。

三级管理:指进出口许可证的具体发证工作实行经贸部、经贸部驻口岸特派员办事处和省级对外贸易管理部门三级管理。

发证机关:具体指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及其所属单位、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为对外经济贸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其发证机关为省级对处经济贸易厅(委局);另外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所属单位的发 证机关为经贸部驻口岸特派员办事处。 保函:是由担保人按照海关的要求向海关提交的,订有明确义务的一种担保文件。 担保:以向海关缴纳保证金或提交保证函的方式,保证在一定期内履行其承诺义务的法律行为。

保证金:是由担保人向海关缴纳现金的一种担保形式。

滞报金: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应当向海关申报。超期未报的,从第十五天开始海关所征收的延期未报罚金称为滞报金,日征收金额为进口价格的0.5%,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不足10元的免收.

报关期限:指货物运到口岸后,法律规定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的时间限制。 批文:指进出口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办理海关手续时,根据不同经贸管理的内容,而向有关管理部门申领的进出口批准文件。

机电产品:是指使用机械、电器、电子设备所生产的各类农具机械、电器、电子性 能的生产设备和生活用机具。

配额: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对一些商品在进出口数量上予以限制的方式。

配额管理:是国家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管理的一种手段,国际间根据惯例和协定对一些商 品在进出口数量上进行一定限制的管理。

自动出口限额:指出口国在进口国的经贸压力下,或为了维护出口价格的稳定,而自动 限制某项商品对进口国的出口。

出口配额证商品:指在对外经贸活动中,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以内,对一些商品的进口 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限制,这种限制下的商品,对出口国来说就首先 要领取配额证,而这些商品也因此称为出口配额证商品。

对台贸易:亦称直接对台贸易,指由经贸部批准和指定的有关外贸进出口总公司、工贸总公司和其它公司可以直接和台湾省进行经贸活动。

转关货物:指经收、发货人申请并经海关核准进口货物可以转至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办理进口手续;出口货物可以在设有海关的起运地办理出口手续后,再转运至出境地海关核查放行出口。转关货物向海关申报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 接 载进口货物:是指境内汽车到口岸海关监管区接载由境外汽车载运进境后倒装的海关监管货物。

卸转出口货物:是指境内汽车载运至口岸海关监管区后倒装由境外汽车载运出境的海关监管货物。

海关监管货物:对进出境受海关监管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切货。统称为海关监管货物。 中转运输:常指商品运输在商业系统内的中间转运。即商品运输不直达目的地,须在中途变换运输方式或更换运输工具的一种运输方式。

承运:指运输企业承受托人委托运送货物的行为。

托运:发货人委托运输企业将一批货物支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的行为。 进出境运输工具:运载海关监管货物进出境包括船舶、航空器、火车、汽车和其它运输工具。 进出境列车:是指进出关境的机车、客车、货车、邮政车、发电车、守车和轨道车等。 进出境汽车:是指受海关监管,用于载人或载货类进出境汽车,包括特种用车

进出境航空器:指受海关监管,用于载人、载货或其它用途的进出境航空器,包 括各种飞行工具。

货柜车:指将密封箱式货柜固定在汽车底盘上的运输车辆。 集装箱车:是指用以运载可卸下的集装箱的专用运输车辆。 进出境驮畜:指受海关监管,用于驮运货物进出境的驮畜。

特殊运输方式输送进出口货物:指受海关监管,以特殊的承载和输送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包括水、电、油等。

进出口货物证明书:由海关出具并鉴发,证明货物实际进口或出口的文件。

转关运输:进出口海关监管货物需由进境地或启运地设立的海关转运至目的地或出境地海关,这种转运方式称为转关运输。经海关同意可采用不同的交通工具,承运接驳转关运输货物。 押运:对某些质量不佳或交货时间延误买方拒收或错发、错运造成的溢装、漏卸而且退运的进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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