尧都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滨河南路郭村段土地一级开发规划建设范围征地拆迁补偿办
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滨河南路郭村段土地一级开发规划建设范围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
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滨河南路郭村段土地一级开发规划建设范围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二00八年二月十五日
滨河南路郭村段土地一级开发规划建
设范围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基本生活水平,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滨河南路郭村段土地一级开发规划建设征地拆迁范围:东至华表路东郭村地界,南至乔村,西至滨河南路,北至郭村民房南。(益民驾校不在此次征地拆迁范围内)
第三条 滨河南路郭村段土地一级开发规划建设(以下简称征地、拆迁)范围的征地、拆迁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由尧都区滨河东区南段征地拆迁指挥部组织,区土地收储中心具体实施。
第五条 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办事、施惠于民、构建和谐、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土地征收
第六条 征地、拆迁范围内需要征收集体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由区政府在被征地范围内发布通告,区土地收储中心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工作。
第七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要进行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要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依据《尧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规划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尧区政发[2007]11号)的规定,补偿标准为9.5万元/亩。由区土地收储中心与郭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第九条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尧都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尧区政发[2007]13号)的规定,对本次征地范围内的失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
第十条 征地经依法批准后,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仍未腾地的,由区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区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十一条 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尧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河东区南段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尧区政发[2007]27号)执行。(后附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由区土地收储中心与被征地人就地上附着物的构成、货币补偿金额、搬迁期限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进行补偿。
第十三条 征用机关、企业等非住宅房屋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对货币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经有资质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参照评估结
果,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四条 征地、拆迁范围内地上附着物有下列情形的,一律不予补偿:
(一)《滨河南路郭村段土地一级开发规划建设范围征地拆迁的通告》发布后,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造的房屋或者在原有房屋上擅自加层、扩建的房屋和设施。
(二)违章建筑和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
(三)非法买卖、骗取批准手续建造的房屋和设施。 (四)无土地手续、无规划手续、无房产手续的“三无”建筑。 (五)征地拆迁通告发布后,突击抢种的农作物(含经济作物)、抢栽的树木、抢打的水井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阻碍、拖延和破坏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侮辱、谩骂或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行为,按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