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管理办法

2026/1/12 1:15:25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并通过聘用企业向市房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同时提交执业注册申请表(见附表)、《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或者《助理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项目经理委派(任命)书、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继续教育证明、注册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以项目经理的名义执业,《执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是项目经理的执业凭证,由持证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条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项目经理变更执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执业证书》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

项目经理应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项目经理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执业复训的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执业证书》注销)

项目经理在物业管理服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管部门注销其项目经理《执业证书》: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诚信制度,被一次性记18分的;

(二)在三个记分年度被累计记分超过18分的; (三)连续二个年度未接受年度继续教育的; (四)其他应予注销执业证书的情形。

项目经理被注销《执业证书》的,自注销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管理区域内担任项目经理;二年后应当重新办理执业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受聘担任项目经理。

第十四条 (执业信用档案)

市房管部门统一建立项目经理执业信用档案,项目经理执业信用档案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组成部分,项目经理执业信用记分标准依据《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价试行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上海市居住物业小区经理管理暂行办法》(沪房地资物〔2003〕27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住宅小区项目经理执业注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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