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合作评估机构的准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评估机构负责人和评估人员与所评估项目所涉当事人和经办分行无需要回避的利害关系;
2、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
4、成立3年以上或在所属地区执业1年以上,具备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或无形资产评估等评估资质,且资质年检合格;
5、过往工作业绩良好,具有较好公众形象和社会公信力,无行业协会处罚、惩戒及其他不良记录;
6、分支机构需提供总公司出具的授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书面资料。 (二)专项条件
1、资产评估机构:机构名称中必须包含“资产评估”字样;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有7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连续2年,对于我行需委托评估的标的物应有不少于三例的正常评估实践案例。
2、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资质必须达到二级或以上,以房地产价值评估为主营业务;从事房地产价值评估业务连续三年以上。有8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3、土地估价机构:有土地估价师资格,并有独立的土地估价实例的土地估价师不少于3人;从事土地价值评估业务连续三年以上。
4、矿产资源、森林资源等其他类评估机构须具有国家有权部门核发的专业评估资质证明和满足国家或行业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专项规定,且对于我行需委托评估的标的物应有不少于五例的正常评估实践案例。
第十四条 合作评估机构年度评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均需加盖公章),分行信贷管理部应对提供的资料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妥善进行归档和保管:
(一)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本年度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二)上一年度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简要介绍;
(三)上一年度公司受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通报等情况说明; (四)上一年度公司与我行业务合作情况说明; (五)上一年度公司与他行业务合作情况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