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笔记

2026/1/27 12:36:54

十八、虐待罪 ㈠本罪的概念: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

●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本罪的主体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着亲属关系,非家庭成员

之间发生的虐待行为不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

●犯罪客体:复杂客体,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

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

●客观方面: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强迫超体力劳作、限制自由

等方式,从肉体上或者精神上摧残、折磨的行为

㈡本罪注意点:

●在已经构成本罪的同时又把家庭成员一次打死打伤的将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情节恶劣是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一定是一贯的,经常的,日积月累的 ●本罪是自诉罪(告诉才处理)

●本罪的结果加重犯: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表现为过失,如果是故意的就故意杀人罪与虐待数罪并罚数罪并罚 十九、遗弃罪 ㈠本罪的概念: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有扶养能力的人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

情节恶劣的行为。

㈡本罪注意点:

●本罪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 ●情节严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将被害人遗弃在闹市区人流大的地方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定遗弃罪;如果将被害人遗弃在荒郊野外、人迹罕至的地方以结果定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 ●本罪不是自诉罪 ●遗弃罪与虐待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的区别: 虐待罪的故意是行为人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摧残和精神折磨;遗弃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也有实际履行扶养义务能力而拒绝扶养。

2.客观方面的区别:虐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或连续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行为;遗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具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3.主体要件的区别:虐待罪的主体,必须是在一个家庭内部共同生活的成员;遗弃罪的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扶养义务而且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人。

4.客体要件的区别:虐待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合法权益,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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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新增犯罪

㈠本罪的概念: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犯罪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客观方面:行为人采取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使用暴力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一个显著特征,没有暴力干涉就不构成本罪。所谓暴力,是指对意图结婚或离婚的人实行拳打脚踢、捆绑、禁闭、强抢等人身强制的方法 ㈡本罪注意点: ●本罪是告诉才处理

●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依故意杀人罪处罚

●如果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以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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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侵犯财产罪

㈠本章概述

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破坏生产经营、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单位 不能成为本类犯罪的主体

●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一般主体或者特殊主体 ●主观方面:多数犯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的

●犯罪客体:公共财产以及公民私人合法所有的所有权,有的还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非法占有、挪用、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㈡具体内容

一、抢劫罪 ㈠本罪的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犯罪客体: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犯罪对象既包括人身也包括财物

●客观方面: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㈡本罪注意点:

暴力的含义:上限是杀人,把杀人作为劫夺财物的手段;下限是针对人身排除反抗 ⑵本罪中的胁迫仅指暴力胁迫是面对着被害人发出的,不包括精神强制

⑶其他方法实施的抢劫行为:下药后拿走被害人财物;故意灌醉被害人后拿走被害人财物(构成本罪) ⑷如果行为人利用被害人喝醉酒(不是行为人灌醉的)不省人事而盗窃被害人财物的定盗窃;如果被害人有知觉,知道行为人在偷但无力反抗的定抢夺;如果被害人反抗,行为人以暴力胁迫被害人的,定抢劫 ●本罪的情节加重犯:犯本罪有可能处死刑的情形 ①入户抢劫的

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③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④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⑤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⑥持枪抢劫的

⑦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对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人没有抢到财物也是本罪的既遂;对于其他7种情节加重犯只要行为人抢到了财物或者没有抢到财物但致使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就是既遂 ●抢劫后杀人灭口的将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绑架过程中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同时触犯本罪和绑架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断不并罚 ●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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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不包括小型出租车)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也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枪支进行威胁的行为 致人重伤、死亡的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转化的抢劫罪)

⑴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这是适用本条的前提,有下述条件虽然不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但也要转化为抢劫罪

①盗窃,诈骗或者抢夺行为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但是接近了数额较大的标准

②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或者抢夺以后在户外或者交通工具外实施犯罪行为的 ③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④使用凶器或者使用凶器相威胁的 ⑤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⑵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即在作案现场或者一离开现场就被发现的追捕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并且暴力要足以致使他人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 ⑶行为人的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也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按照本罪论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抢劫信用卡的按照其实际挥霍的数额定罪判刑

●冒充警察抓赌抓嫖的按照招摇撞骗罪论处,在行为过程中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则按照本罪论处;冒充联防队员抓赌抓嫖的按照敲诈勒索罪论处,在行为的过程中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则定本罪 ●关于“骑抢”行为的认定问题:

⑴行为人驾驶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进行抢夺的,一般按照抢夺罪论处

⑵行为人驾驶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进行抢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抢劫罪论处: ①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②驾驶车辆强行抢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的方法夺取财物的

③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去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结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二、盗窃罪 ㈠本罪的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犯罪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㈡本罪注意点:

●犯罪对象:盗窃信用卡的;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盗窃出口退税款抵扣税款发票的;盗窃赃款赃物的;盗窃违禁品的;将本人被依法扣押的物品又偷回的,盗窃上述对象的也可以构成本罪 ●将本人交给别人保管或者借给别人的物品偷回,又接受别人赔偿的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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