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笔记

2026/1/27 7:59:55

第十六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㈠本章概述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侵犯公民人身和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非法剥夺或妨碍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社会政治活动权利,以及妨害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 ●主观方面:多表现为故意,少数由过失构成 ●犯罪客体: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客观方面: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㈡具体内容

一、故意杀人罪 重点罪 ㈠本罪的概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犯罪客体: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客观方面: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㈡本罪注意点: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有生命的人,由于对象的认识错误故意“杀害”已经死亡的人或者把动物当作人杀害的构成本罪的未遂(即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生母杀婴(刚出生的婴儿)的行为,也构成本罪,但量刑会轻一些(注意:胎儿不是本罪的犯罪对象) ●作为和不作为都可以构成本罪,以不作为的方式故意杀人的属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如:母亲故意不给自己的孩子饭吃,致其饿死)

●既遂标准:结果犯(致人死亡就是既遂)

●自杀不构成本罪,但是如果逼迫他人自杀或者诱骗他人自杀构成本罪 ●教唆或者帮助别人自杀的情况: ⑴对象若是成年人且精神正常不构成本罪 ⑵对象若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则构成本罪

●相约自杀的要求彼此之间是真诚的,各死各的;如果行为人在他人的要求下先杀了他,然后自己自杀的构成本罪

●在间接故意的场合下杀人的,如果未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不构成本罪 ●医生帮助病人安乐死的是构成本罪的

●想象竞合犯:在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时候发生行为偏差(运动中打错了人)或者由于对象的认识错误杀死了别人,按照法定符合说来处理,定本罪(如果致人死亡也构成本罪的既遂) ●几种罪转换成故意杀人罪

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罪,虐待罪,聚众打砸抢、聚众斗殴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㈠本罪的概念: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㈡本罪注意点:

21

●刑法规定以他人死亡作为法定犯罪构成要件或者要件之一的过失犯罪,如犯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过失犯罪致人死亡的,应分别依照有关条文定罪量刑,不以本罪论处(法条竞合)

●本罪中只有造成致人死亡的结果才构成本罪,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本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界限:主观内容不同,本罪是过失犯罪,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故意伤害 三、故意伤害罪 重点罪

㈠本罪的概念: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

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犯罪客体: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㈡本罪注意点:

●本罪的结果:轻伤害;重伤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只要求有伤害的故意就可以了,不要求明确伤害的程度) ●轻微伤不构成本罪,轻伤才能构成 ●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⑴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⑵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⑶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伤势的程度:以行为时的伤势为准,并结合治疗后的情况 ●本罪既遂的标准:结果犯(致人轻伤以上构成本罪的既遂)

●犯强奸、抢劫、拐卖妇女等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不单独定故意伤害罪

●本罪的结果加重犯:致人重伤死亡(结果加重犯都是既遂,没有未遂,即不存在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 ●故意伤害罪适用死刑的条件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 ●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故意的内容不同

本罪是基于伤害的故意,而故意杀人罪是基于杀人的故意

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四、强奸罪 重点罪 2008年简答题已考

㈠本罪的概念: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

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妇女单独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

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帮助犯或者教唆犯

●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犯罪客体: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

权利

●客观方面: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㈡本罪注意点: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本罪从重处罚;奸淫幼

22

女不要求一定要暴力胁迫

●犯罪对象:幼女(不满14周岁);少女;妇女

●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打骂;身体强制;暴力胁迫;精神强制(揭被害人的短);下药;催眠;灌醉 ●如果行为人以自杀的手段逼迫被害人就范,被害人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本罪 ●以迷信手段骗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也构成本罪

●恋爱中越轨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在恋爱期间男方采取强制手段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女方当时并未告发,后来感情破裂,女方告发男方强奸的,不构成本罪 ●嫖娼或者冒充大款骗女子感情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本罪

●冒充被害人丈夫混上床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取决于被害人的态度,被害人同意的不构成本罪,否则构成 ●在荒郊野外强迫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当时不敢反抗,事后报案的,对于行为人也构成本罪 ●通奸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强奸被害人之后,被害人后来同意与其通奸的不构成本罪 ●行为人与呆傻人(如:“花痴”<属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的也可能构成本罪

●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或者强迫妇女卖淫的过程中奸淫妇女的不并罚,只按照拐卖妇女罪或者强迫妇女卖淫罪论处, ●数罪并罚情况

⑴强奸后杀人灭口的,应当将本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⑵绑架中又强奸行为的数罪并罚

⑶收买被拐卖妇女,有强奸行为的,数罪并罚

●结果加重犯: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注意: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情节加重犯:(恶多公轮死)

⑴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如动机卑鄙;手段残酷;多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自杀) ⑵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多人是指三人以上) ⑶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 ⑷两人以上轮奸的

⑷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女性强迫男性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视情况而定:

⑴在行为过程中存在非法拘禁行为的,如果构成犯罪可以按照非法拘禁罪论处 ⑵在行为过程中存在故意伤害行为的,如果构成犯罪可以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 ⑶如果什么行为都没有,罪刑法定,不构成犯罪

五、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重点罪

㈠本罪的概念: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通常是男性,女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但不是以奸淫为目的,其动机通常是寻求性刺激

●客观方面: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妇女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的状态而强制猥亵或侮辱的行为(如果不是强制的不构成本罪) ㈡本罪注意点: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少女或者妇女,不包括幼女,如果猥亵不满14周岁的幼女,定猥亵儿童罪 ●有露阴癖的人故意展示性器官但是没有强制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成立本罪一定要情节严重:多人,多次或手段恶劣

●划清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侮辱罪主观上是为了贬低他人的人格,破坏他人的名誉;而本罪是出于发泄

23

性欲的目的

●划清本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⑴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①强奸罪是以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为目的

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则不是以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为目的(猥亵的目的) ⑵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完全相同:

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对妇女实施性交行为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没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②强奸罪是对妇女实施性交行为即使由于行为人自身原因而致性行为未能完成也认定为强奸罪(未遂) ⑶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完全相同:

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实行犯既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妇女 ②强奸罪目的行为(即与妇女的性交行为)的实行犯则只能是男子 ⑷侵犯的客体不同:

①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者幼女的身心健康 ②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名誉权利

六、非法拘禁罪 重点罪 2007年案例题已考

㈠本罪的概念: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

●主观方面: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犯罪客体:他人人身自由权利(即身体活动自由)

●客观方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㈡本罪注意点: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本罪处断;具有殴打(轻微伤)、侮辱情节的,按本罪从重处罚 ●行为人以追债之名行绑架之实的构成绑架罪 ●罪数形态:本罪属于继续犯

●结果加重犯: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吗,(不是故意致人死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转化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数罪并罚 七、绑架罪 重点罪 2006年分析题已考

㈠本罪的概念: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实施绑架行为的过程中杀害人质的,只定一个故

意杀人罪,不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故意,并以勒索财物或者劫持他人作为人质后提出其他的不法要求为目的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

利。

●客观方面: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㈡本罪注意点:

24


刑法分则笔记.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搜索更多关于: 刑法分则笔记 的文档
相关推荐
相关阅读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下载本文档需要支付 10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xuecool-com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