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对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预决算监管
局相关职能部门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招投标、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竣工决算,以及其他使用政府投资预算支出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方式、内容:
(一)建设单位编制或审核概、预、决(结)算书后,报送局职能部门审查后方可执行。
(二)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三)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四)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审计、交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