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4)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程序及执行情况; (5)有无转包及违法分包情况;
(6)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备情况; (7)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技术交底情况;
(8)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 (9)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情况;
(10)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 (11)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12)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13)工程资料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14)执行见证取样有关规定的情况; (15)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3.4 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及到位情况;
(2)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配备(数量、专业)是否与建设规模相适应、持证上岗及按合同选派总监、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情况;
(3)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
(4)见证取样制度的执行情况;
(5)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前进行审查情况; (6)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是否及时、完整; (7)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5 / 7
(8)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9)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
(10)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11)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对节能工程实施监理情况; 3.3.5 检测机构
(1)检测机构资质、检测人员资格情况; (2)检测报告的签字、审核制度执行情况;
(3)是否在1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检测结果上报监督机构。 3.3.6 图审机构
图审机构资质,施工图审查内容、深度、程序执行情况。
4.1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4.2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内容
(1)抽查资料。重点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关于保证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资料,检查其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2)抽查实体质量。采用目测、检测仪器等对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进行随机检查,检查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3)对桩基子分部、主体分部和地基基础等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4.3 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一般规定:
(1)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重点是监督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2)检查关键工序和部位的施工作业面施工质量;
(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 6 / 7
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
(4)重点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环境质量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和使用功能的监督,并应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
(5)抽查现场拌制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控制情况;
(6)质监人员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提出明确的监督意见,对违反《条例》和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应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
4.4 质量监督控制点的设置
质量监督控制点是项目质监组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质量进行控制所设置的,须由质监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当施工单位施工至质量监督控制点时,必须通知质监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4.5 应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的部位和工序为: (1)桩基和地基处理; (2)地基基础;
(3)重要结构(混凝土大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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