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法网法条串讲班王道新民诉讲义

2026/4/29 16:00:10

2011年民诉法串讲提纲

一、司考中民诉的分值

二、司考中民诉常考法条

三、司考中民诉的知识体系

专题一 民事纠纷解决与主管

一、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

1.什么是民事纠纷?民事纠纷主要有哪些解决方式? 2.比较而言,各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优缺点是什么?

【考察方法】:(1)应用对策型,(如2004年卷四“麻将扰邻案”,25分) (2)程序选择型,(如2003年卷四第五题,“资不抵债”时的债权保护) 二、人民调解的方式 (一)性质、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民诉》16条 (二)调解的法律效力: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如果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2.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民诉》16条 (1)达成协议后,不得以原纠纷向法院起诉;

(2)可以起诉(的理由):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或者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撤销调解协议,或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第1条

(3)可以申请确认:双方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确认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商事)仲裁的方式 (一)性质、范围

1.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法》第10条 2. 仲裁的法定范围

(1)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不能仲裁。《仲裁法》3条 (3)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法。《仲裁法》77条 (二)仲裁的制度:协议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 (1)没有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受理;

(2)有仲裁协议的,向法院起诉不受理;一方起诉未声明,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民诉》111条、《仲裁法》26条 重点法条:

(1)有仲裁协议,但仲裁协议无效、失效的,可以起诉。

当事人约定既可以仲裁、又可以起诉的,协议无效;但一方申请仲裁、对方在首次开庭前不提出异议的除外。(《仲裁解释》第7条)

(2)有仲裁协议,一方起诉未声明,法院受理后,对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仲裁法》第26条

(3)有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的,可以根据原协议再次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

(3)仲裁裁决作出即生效,不得再向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不得向法院起诉。 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再次起诉。《仲裁法》第9条 (三)法院对仲裁的支持与监督

1. 法院对仲裁的支持

A.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法院(国内仲裁,证据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涉外仲裁,证据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B.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法院(国内仲裁,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涉外仲裁,两地的中级法院)。

C.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法解释》第29条 2. 法院对仲裁的监督

A.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法》第58条

B. 在执行程序中,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情形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民诉》第213条

【2002年卷三】95.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 A.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到法院另行起诉

B.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具有可撤销情形的,可以向有关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C.人民法院在仲裁裁决具有不应当执行的情形下,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D.人民法院在执行仲裁裁决过程中,发现仲裁裁决有错误,可依职权予以改变

四、法院与其他机构的分工 (一)劳动争议:

A.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B.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C.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D.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E.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

(二)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①协商,②申请调解,③申请劳动仲裁,④向法院起诉

(1)劳动仲裁前置:先裁后审、一裁两审。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自收到裁决书15日内,可以向法院起诉。

例外: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A.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B.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

(2)劳动仲裁调解书、裁决书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雇佣关系= 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

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11条

2.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按劳动争议处理。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身损害赔偿》12条

专题二 民事诉讼常考理论考点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以法院为中心的“扇面法律关系”

二、诉的理论

1、诉的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 (1)诉讼标的:有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

(2)诉讼标的物:有争议的具体财物,如汽车、租金。 (3)诉讼请求:向法院提出的作出特定判决的具体要求。 2、诉的种类

(1)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

(2)给付之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给付(财产、行为)义务的诉讼。 (3)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改变或消灭某一既存法律关系的诉讼。 3、反诉

(1)概念:被告针对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反驳: ①反诉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反驳没有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②目的不同:反诉目的是以反诉请求吞并、抵销本诉请求;反驳目的只是从实体上/程序上、事实上/法律上批驳对方主张不成立。

③主体不同:反诉主体必须是被告一方;反驳的主体可为当事人双方。

【练习题】甲因乙向其借款1000元不还,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并提出由乙签字的借条为证。下列表述哪些属于反驳?( )

A.乙向法院提出,该1000元是赠与、不是借款 B.乙认为借条是伪造的,并出示了笔迹鉴定结论 C.甲向法院提出,该鉴定结论的鉴定人不具有专业资质

D.乙向法院提出,自己已经用一部手机抵偿了该借款,鉴于甲的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返还手机

(2)提起反诉的条件:

① 当事人条件:须由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

② 时间条件:A.一审程序中,举证期限届满前可提反诉(《证据规定》34条);B.二审程序中,法庭辩论终结前可提出反诉,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民诉意见》184条); C.再审程序中,参照前述规定(重点考按二审再审)。

③ 管辖条件: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不得违反专属管辖)。 ④ 程序条件:反诉应当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⑤ 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之间有一定的牵连关系:a.基于同一法律关系;b.基于相关联的两个法律关系。 后果: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民诉法》第1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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