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各工区对于项目部值班室(应急办)要求核查的情况,必须认真调查、核实,及时报告。
第四章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时间和方式
第十二条 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工区应立即向分部值班室(应急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30分钟;确实难以在事发后30分钟内报告的,可先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并在续报中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较大的突发事件信息,应于突发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将事件有关情况书面上报分部值班室(应急办),并随时书面续报最新处置情况。
第十四条 一般的突发事件信息,应于突发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将事件简要经过、处置结果书面上报分部值班室(应急办)及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各工区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项目经理部值班室(应急办)报告。书面信息报告的格式应严格按照《突发事件信息专报》(见附件2)格式填写。
第五章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流程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要贯彻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善后处理和调查评估全过程。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信息应主体鲜明、言简意赅、用词规范、要素齐全、逻辑严密、条例清楚。
第十八条 各工区对事件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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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可能演化为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内向分部值班室(应急办)报告。重大节假日和公司规定的特殊时期实行突发事件零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因自然灾害影响施工安全生产,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突发事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分部值班室(应急办)(0319—8788696)。
项目部值班室(应急办)综合编制《情况速报》(见附件3)报项目部领导。根据项目部领导批示报局指。
第二十条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信息,由突发事件发生地分部编制《突发事件信息专报》,经分部领导审核后,上报项目经理部综合部(0319—8788696)、值班室(应急办,0319—8788696)。
项目部值班室(应急办)综合编制《情况速报》报项目部领导。根据项目部领导批示报上级单位。
第二十一条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由突发事件发生地分部编制《突发事件信息专报》,经项目部领导审核后,上报项目经理部综合部(0319—8788696)、值班室(应急办,0319—8788696)。
项目经理部值班室(应急办)综合编制《情况速报》报项目部领导。根据项目部领导批示报局指。
第二十二条 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方面的突发事件信息,由各工区、各部门编制《突发事件信息专报》,经项目部领导审核后,上报项目经理部值班室(应急办,0319—8788696)。
项目部值班室(应急办)综合编制《情况速报》报分部领导。 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突发事件信息按统一管理、分口报送的原则,需上报建设单位的突发事件信息,由项目经理部值班室(应急办)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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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项目经理部领导报告,同时综合编制《情况速报》,带项目经理部领导审核后,上报局指应急办,或由有关部门对口报送。
第六章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有关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立信息报告员制度。分部要在进场30天以内,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并将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及建立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情况上报项目经理部值班室(应急办)。
第二十五条 建立信息报送工作培训制度。建立信息报告员培训机制,分部每年定期组织信息报告员轮训,分部值班室(应急办)统一协调各分部信息报告员参加应急办组织的有关培训活动,普及应急管理知识,提高信息报告质量。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报送的督促检查工作。分部值班室(应急办)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对各分部信息报送工作的督促指导。各工区每半年也要对本分部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及时、高效、规范。
第二十七条 建立信息报送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属于突发事件信息范围的,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或属于突发事件信息范围的,未向项目经理部值班室(应急办)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的,要求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损失或制度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分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工区要切实加强对应急值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应急值守工作机构和制度,严格实行领导干部24小时带班和工作人员24小时值守应急制度。要选配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业务、作风过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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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年轻干部充实值守应急工作队伍,不断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质量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应急办机构统一设置在公司值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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