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非法证据的效力课件

2026/4/28 16:00:39

湖北警官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论我国非法证据的效力

【论文摘要】:刑事非法证据的证据效力(又称刑事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上述未经合法程序与权限收集的证据能否在具体案件充当严格证明的资料的法律资格。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如何对待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活动追求实体真实以惩罚犯罪与严守正当程序以保障人权两大目的理念的对立,也反映了对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政策的变化,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刑事诉讼制度的文明进步程度。我国在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上受“实体真实说”影响至深。作为一个提出依法治国的国家,将刑事证据的收集纳入法律合法历程的轨道是应有之义。换言之,须在法治角度下去审视刑事非法证据的效力。

【关键词】: 刑事非法证据;效力;含义;观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特别是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是刑事诉讼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也是刑事程序中诉讼价值最易发生冲突的问题。正因为如此,由于法律文化传统等的不同以及特定时期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需要,不同国家甚至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有关这一问题的诉讼理论和具体对策存在着许多差异。在我国,立法上对非法取证行为持否定态度。理论界亦形成了多种主张和观点。如何对待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成为我国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面临的重大课题之一。深入地探讨这一问题,对于完善诉讼立法,规范司法实践,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非法证据效力含义

1

湖北警官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禁止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但在司法实践

中以非法方式和程序取得证据材料还屡见不鲜。那么在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材料有无证据效力,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无疑是刑事证据制度中最复杂的问题之一。所谓刑事非法证据,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或以违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它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基本特征,而不具备证据合法性特征。而所谓刑事非法证据的证据效力(又称刑事非法证据的能力),是指上述未经合法程序与权限收集的证据能否在具体案件中充当严格证明的资料的法律资格。非法证据有悖于证据的合法性原则,背离诉讼程序公正,司法权力制约等现代化法治要求,但是非法证据又往往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和相关性,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有助于揭露犯罪。非法证据的这一特殊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使司法机关陷入两难选择的境地:采用非法证据能够证实犯罪,却等于默认执法人员的违法取证行为及后果;排除非法证据,则会失去指控犯罪的有力证据,甚至会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如何对待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活动追求实体真实以惩罚犯罪与严守正当程序以保障人权两大目的理念的对立,也反映了对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政策的变化,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刑事诉讼制度的文明进步程度。

二、关于刑事非法证据效力的不同观点

关于违法收集到的证据的证据效力问题,世界各国的规定和理论不尽相同,一直存有争议,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实体真实说。

2

湖北警官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该学说认为刑事审判制度的目的是使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非法证据只要经过查证属实,就应具有法律能力。这种学说在纠问式诉讼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在这种说学支配下的国家,赋予了侦查人员广泛的收集证据的权力,即几乎将打击犯罪的所有职权活动均视为合法。其典型代表是德国,在我国学术界也有类似的观点,即把取得证据材料的手段非法与证据本身的客观真实性相对地区分开来。即使是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只要查证属实,就可以作为定案的事实根据加以使用。 (二)分离说。

其认为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应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对于言词证据,只要是以暴力、胁迫、利诱、欺诈、违法羁押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无论其真实与否,均应予以排除。而对于非依法定程序取得的物证、书证或进行的勘验,则可以作为证据的使用,其典型代表国英国。自18世纪后半期起,该国法律规定,对于 被告非任意生自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1984年,英国颁布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条76条规定,要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采取强制的手段,具有不真实可靠的可能性。其中后一条是关键,即使供述得到印证是真实的,只要官方不能证明没有强制或者受其他不正当成份的影响,供述仍不可采用。而对于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实物证据,则是可以取用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虽然被告人的供述本身不可采信,但根据被告的供述所找到的其它证据,并不因供述无效而丧失其可采性。

(三)排除加例外说。

3

湖北警官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该说在原则上排除非法证据的使用,但也有例外的情况。排除规则是美国联帮最高法院依据美国联邦宪法有关条文在判例中形成的,并且有实现宪法权利的一项有效保障措施,宪法修正案第4条和第14条规定,联邦和州政府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该规则是1914年在:“维克斯诉合众国”一案的判决书中提出的。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该案证据是违背第四修正案的情况下而获得的,所以在刑事诉讼中不可以采用,直到1961年,联邦法院才规定将“维克斯排除规则”正式适用于各州的刑事诉讼中,使第十四条修正案确认的“正当程度条款”在各州中予以落实。至此,通过司法补救措施使宪法权利得以保障,对政府侵犯公民人身、没收财产的不法行为确实起到了防止和威慑作用。然而,排除规则的贯彻执行客观上影响到对犯罪的控制——由于拒绝采用非法取得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而使罪犯逍遥法外。有时警官的错误行为是很轻微的,而获释的罪犯的罪行却是很严重的。这样,排除规则使犯罪与刑罚之间失去平衡,于是在1980年6—7月间,联邦最高法院对排除规则增加了几项例外规定。该例外可简称为“最终或必然发现的例外”和“善意例外”。80年代初又增加了“独立来源例外”、“质疑例外”和“因果关系减弱例外”等。但时至今天,排除规则在美国仍然保持着普通原则的地位。我国的折衷说也渗透了西方的分离学说和排除加例外学说思想。 (四)(外国)折衷说。

其意义是非法自白证据应一律排除和非法实物证据原则上加以排除应有例外。其典型代表是日本。该学说认为刑事诉讼之目的在于发现真实以维护社会安定,而其手段仍然应维持程序公正以保护人权。因此收集证

4


论我国非法证据的效力课件.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搜索更多关于: 论我国非法证据的效力课件 的文档
相关推荐
相关阅读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下载本文档需要支付 10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xuecool-com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