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词的兼类与词类活用
(王苗 2011134103 文学院 对外汉语)
[摘 要] 文章对古汉语词类活用与词的兼类现象进行了分析,阐述了这二种不同类型的语言现象的本质,分析了它们的联系、区别及辨识的方法。并强调指出,词类活用既是语法问题,又与词义、语用等因素密不可分,必须从多方面考虑这一语言现象。
[关键词] 古代汉语; 词类活用; 兼类; 语用; 语法; 词义
一、 兼类词的界定与判断
黄伯荣、廖序东指出:“词的兼类是某个词同时具备两类或几类词的主要语法功能”。[1]邵敬敏认为:“一个词在不同的语境中具有A类和B类这两类词的语法功能。”[2]胡裕树概括为:“从归类的角度看,有些词具备两类或两类以上的语法功能,这就是词的兼类。”[3]
博采各家之长,我认为汉语词的兼类标准可以简单的归结为以下六条:在形体方面:必须是一个词,即字形相同;在词性方面:归属两类或两类以上的词,具有两类或两类以上词的特点;在词义方面:基本意义又有某种联系;在字音方面:读音(身母、韵母、身调)完全相同;具备经常性的特点。
二、词类活用的界定与判断
词的活用的含义:(1)词的活用是一类词活用为另一类词,语法功能发生改变,其功能在动态的言语环境中体现。(2)这种改变是临时的、不固定的、受现实语句的制约。其稳定性弱。使用频率低。适用范围有局限性。(3)活用往往有修辞的性质。(4)词的活用是指某一类词的意义和语法特点的语言现象。
胡裕树认为:“甲类词在特定条件下,为了修辞的需要,偶尔用作乙类词,是活用。”活用是暂时的,具有不稳定性,要靠依句辨析来认识。要注意三个点:明确本义,不要把本义当活用;考查词义的演变过程;不要以古律今。
词类活用,早在清代俞樾的《古书疑义举例》中就已谈到。1922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陈承泽所著《国文法草创》一书中首次提出了“词类活用”说,这在汉语词类分析上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近数十年的研究者一般认为,某类词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灵活运用,可以使某类词临时具有另一类词的语法功能,词的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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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法功能的临时改变,即是词类活用。目前高校教材中在谈到词类活用问题时,有一种共识: (1)词类活用纯系一种语法现象———词的语法功能的临时改变;(2)词类活用出于古汉语语法结构的精密化程度较低,或谓“开始多半是随意的”; (3)词类活用出于古代汉语的词语欠丰富;(4)强调活用是因为古人的“一定的表达习惯而灵活运用”。[4]可是具体在对词类活用现象进行论述时各家表述却不完全一致,分歧的焦点集中在词类活用的范围及具体词在句中是否活用等问题上。其实质是对词类活用与词的兼类的现象的模糊认识。
三、 正确认识词类活用和词的兼类现象
在学习现代汉语和古代汉语就已经发现汉语所分词类同语法成分无法对应的问题。因此曾无可奈何地说过:“字无定义,故无定类。”在20世纪30年代、50年代的文法、词类大论战中,“词有定类”占了上风,也算有了定局。而且语法学界也已酝酿成熟,我们可以说,“词类活用”之说,其实质是语法学界以静态意义类属为唯一标准,去划分汉语词类但所得出的词类,却无法说明其造句功能,于是而采用活用之说这一补救方法。因此,一说到“词类活用”,就意味着某词的语法功能是超越本类词应有的职能。这功能有两种不同情况,一种是词在短语中的功能,这是静态的,处在尚未体现交际功能的单位———语言单位中;一种是词在句子中体现出来的功能,属于动态的,处在已经体现交际功能的单位———言语单位中。[5]在静态单位的短语中,是词和词的搭配,而在动态单位的句子中,发生联系的则是成分和成分的有层次的结合。因此,有些词在短语中无法结合,若勉强组合,往往也会出现违背常理的现象,但是在句子中,在具体的语言环境中,却是完全允许的,可以直接成为现实的。而“词类活用”说则把这种在动态的言语单位中出现的具体的、个别性意义以及与之相伴随的现实性功能称为“词类活用”。因此,“词类活用”有两个基本特征:其一,其功能在动态的言语环境中体现,“活用”词的词性,要靠“依句辨品”来认知。其二,其意义受现实的语句制约,活用的词的意义,要通过“随文释义”才能确定。人们也是通过对意义的认知,才能进一步认定该词是否活用的。[6]
活用的前提是“词有定类”、“类有定职”,活用只是有“定类”和“定职”的词的一种临时变化,只是“临时拥有一个新的意义”,所以活用不是词所固有的,而是游离于词之外的,是随文异用的,是一个词在一定的语言环境的制约下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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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词性临时转变成另一种词性的灵活用法,具有灵活性和临时性特点,这时它的语法功能、语义内涵都发生了临时性的变异。我们在正确认识词类活用的同时不能忽视古代汉语中与之相联系的词的兼类现象。兼类是与活用性质不同的一种语言现象。词的兼类是指一个词同时兼具若干类词的语法功能和语义内涵,一个兼类词所兼具的若干类词的特性都是它自身所固有的,是词类的本用,可以脱离具体的语境而存在,有较长的生命力。[7]如“益”在古代汉语中既是动词,表“漫出”、“增加”,又是形容词、名词、副词,分别表示“富裕”、“好处”、“更”。这些都是“益”这个词本身所固有的本义,能脱离具体的语境而存在。近几年来,不少文章对习惯上被视为活用的词的身份也提出了怀疑,他们认为有些词活用实际上是以现代汉语的词类划分为依据,去观察和解释古代汉语的语法现象,是以今律古,实质上是词的兼类。比如“雨”,现代汉语中是名词,而《说文解字》的解释是“水从云中下也”,显然是动词,而且在甲骨卜辞中,“雨”的动词用例就颇不少见。例如:“王占曰:‘丁雨,不辛。’旬丁酉,允雨。”(《甲骨文合集》);“癸卯卜:今日雨?”(《卜辞通纂》)。下列先秦典籍中的用例则是这种动词用法的引申,表示“从天上降下”的意思:“今我来思,雨雪霏霏。”(《诗·小雅·采薇》);“昔者,苍颉作书,而天雨粟,鬼夜哭。”(《淮南子·本经》);“乙丑,京师雨毛。”(《隋书·高祖记》)。不少论著都把上三例中的“雨”看作名词活用为动词,原因是他们只看到现代汉语中的“雨”是名词,这显然是不妥的。[8]“雨”在古汉语中是一个同时具有名词和动词性质的兼类词。
在生活和学习中无限扩大“词类活用”概念外延的现象并不鲜见。如,“军”在现代汉语中都是名词,因而人们通常都把“晋军函陵,秦军江南”(《左传·僖公三十年》)中的“军”说成是名词活用为动词,这个词在古代用作动词就很常见。如《左传·桓公五年》中“军于瑕以待之”;《左传·宣公十二年》中“晋之余师不能军”,杜预注:“不能成营屯”;《国语·晋语》中“军于庐柳”,韦昭注:“军犹屯也”;《战国策·齐策》中“军于邯郸之郊”;《说文解字》注“军,环围也”。可见“军”在古代本来就可作动词,是一个兼具有名词和动词二种功能的兼类词。
四、 词类活用与兼类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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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为了更好地反映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和丰富多彩的内心世界,不断地灵活运用(不同于今说“活用”)语言,使语言中的词的意义不断丰富、繁衍,词的兼类现象不断增多,以致成为非常普遍的语言现象。这种灵活运用的方式开始时可能正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活用,但在那种语言发展和运用非常迅速的初始阶段的特殊环境下,活用非常普遍,一个词,活用的次数多了,人们习惯了,接受了,固定下来,便成为词的兼类。可见,活用是手段,兼类是结果。
兼用的产生大致有两种情况:
一是由词义的引申而产生的兼用。如“荫”本义为树荫,名词,《荀子·劝学》:“树成荫而众鸟息焉”。因为树荫有遮蔽、保护作用,所以引申为一般的庇护,从名词变成了动词。将:由“携带”(亦非本义)引申为“率领”,再引申为“将领”,《史记·孙子吴起列传》“欲将孙膑”的“将”是引申义“率领”。利:刀刃锋利,引申为“顺利”,再引申为“利益”,《墨子·非攻》“以亏人自利也”的“利”是引申义“得好处”。都:大邑,引申为“国都”,扬雄《解嘲》“都于洛阳”的“都”是引申义“定都”,此外,“都”还有“聚集”义,由此义又引申为“总”,再引申为“全”,作为副词的“全”是相当后起的意义。[9]
二是由临时性活用变成经常性使用,从而形成兼用。语境是语义在广义上的物质形式。词语、句子都是在一定的语境中运用的,语境与语义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任何语义都必须在一定的语境中才能得到实现。从不在任何语境中出现的‘语义’是一种虚构。静态中的词义一旦进入言语中,便呈现多维开放状态。在语境制约下会产生超常变异,从而产生词的临时义。词的临时义与其语音形式的联系是暂时的、非固定的,它对语境有着很强的依赖性。语境的制约性体现在它对词的临时义的限制和显示作用上。可以这样说,某一个词在开始时是活用的,但活用后的使用频率逐渐增高,并被人们接受和认可,而且相对固定了,具备了常用性的特点,便构成了兼类词。
可见,由于语言的历史演变,兼类和活用处在不断的变化中。那些临时的活用正是创造兼类的基础,没有活用,兼类就难以发展到非常丰富的地步。因此,考察一个词是兼类还是活用,离不开特定的社会历史和特定的语言环境,只有把使用频率这个标准放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对同一时期的语法现象进行综合比较、辨析,才能得出较为可信的结论,以免人们从现代人的角度去看古文中的词语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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