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工会转型的思考
一、中西方工会的职能对比
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中,工人阶级和工会经过长达百年的艰苦斗争取得相当的社会经济方面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有组织工会和代表权利、集体谈判的权利、参与权和罢工权。西方国家企业工会积极参与国家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等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和管理;通过集体谈判协商解决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等问题;作为社会主体监督政府、企业等社会保障中的职责履行;组建社会保障机构维护和拓展职工社会保障权益。
而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工会法》将我国的职能定位为“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组织职工参与民主决策、管理与监督;密切联系职工。”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我国工会组织的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代表和维护权。工会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应该代表和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工会同时应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或集体劳动权。
(二)参与权。工会正是通过宏观参与权和微观参与权这两种形式参与到我国国家和企事业单位的决策中来以实现其代表和维护权。所谓宏观参与权,是指工会在国家、政府这一宏观层面参与决策,微观上,如参与企事业经营决策权;参与职工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病的调查处理权:参与紧急情况处置权等等。
(三)监督权。我国工会的监督权包括:监督企事业单位执行职工代
1
表大会决议情况的权利:对企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调查的权利;监督企事业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权利;监督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监督企事业单位处分职工的权利;监督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与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的权利。 (四)财产权。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挑拨。
(五)诉讼权。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既然是社团法人,便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两责任。
二、我国工会转型现状 (一)我国工会转型的障碍
1、经济方面
虽然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在我国已经逐步深化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是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改革却明显滞后。在劳动关系领域表现为:我国的劳动关系客观上已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抽象化、政治化、利益一体化的劳动关系转变为市场化的劳动关系”,然而事实是当前的企业工会组织归根到底仍未摆脱原有的、计划经济下的运行模式,严重制约着工会发挥作用。
2、政府法律方面
一方面,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监管不力。由于当前政府忽视企业
2
“劳动者权利”,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地追求经济指标的增长,有意放任企业做违反劳动法规的事情。另一方面,我国相关立法及制度存在诸多弊端与不足,严重制约了企业工会职能的有效发挥,最终导致工会处于尴尬的境地。
3、企业方面
企业工会缺乏独立性。一方面,在经济上缺乏独立性。现行的企业工会经费拨缴方式,实质是工会的工作人员是拿着企业给的工资,要求帮着企业职工和企业对着干,和企业作斗争,这是不现实的,工会工作人员在为职工维权过程中必然会权衡对自身的利弊,自然无法站在一个真正客观为职工全心全意谋福利的立场上。另一方面,人事行政上缺乏独立性。当前我国基层工会主席大多都由上级党委或工会组织委派产生,这种方式极易造成工会组织出现行政化倾向。我国工会领导人大多都是由更高层级的行政机关任命,而不是实行基础职工群众民主选举。因此工会组织会出现很多问题。 (二)目前我国工会存在的问题
1、企业工会组建率不高,职工团结权得无法保障。目前,很大部分企业根本没有建立工会组织,有些存在工会组织也不发挥作用。绝大多数劳工仍然游离于工会组织之外,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工会组织的维护,工会维权出现缺失。劳工的团结权得不到有效保障。 2、中国企业工会与基层工人脱节,发挥作用不大,劳动者认可度。这致使工会名为劳工组织,却在劳资纠纷中被边缘化,无法代表工人利益与资方谈判,难以发挥调解劳资冲突的应有功能,所以劳动者对
3
于工会的认同度低。
3、目前我国工会地位和维权方面较弱,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1)工会参与决策工资集体谈判的程度低。工资集体谈判是工会最核心的工作内容,也是集体谈判最重要的内容。而目前很大部分企业并未进行工资集体谈判,使工会参与集体决策的程度大大降低,不利于企业职工工资权力的获得。
(2)部分工会在集体谈判中未充分为劳动者争取利益。职工在工作权力争取、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及劳动保护权等方面都要依靠工会的集体力量去争取维护,如果工会不能充分发挥其组织的作用,那么职工的这些权益将得不到保障。
(3)签订合同时工会的指导作为并未充分发挥。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自主性,工会并未进行有效指导。
(4)当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合理。企业调解名存实亡,工会难有所作为。首先,绝大多数企业没有建立调解委员会,因此无法发挥作用。其次,对于已经建立的少数调解委员会的企业也存在很多缺陷。如: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成员构成中,只有企业单位方面的代表才能真正行使自己的权利,而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知识徒有其名,毫无实权,根本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目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乃虚设。最后,劳动争议处理成本大,周期长。 三、我国工会转型的策略 (一)必要性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