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混凝土等实体工程应按检验批进行验收,在实体明显部位设臵标识,标明施工人员及日期、验收情况(参加人员、时间、结论)。
第十五条 钢筋、幕墙骨架等隐蔽工程,监理验收符合要求并完善隐蔽工程签字手续后,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 地基处理和桩基工程检测方案应在检测前到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桩基、地基基础及主体验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实体工作量全部完成、质量控制资料齐全。
二、监督抽检已完成且符合要求、不合格报告等质量问题已处理。 三、相关测量工作和监理单位平行检验己完成(如桩基的桩位、桩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构件尺寸和空间尺寸等)。
四、主体应完成灰饼、阳角护角、外墙洞眼、抗裂网片、门窗洞口尺寸校核、暗埋水电管敷设和试穿线、试水等工作,样板套已完成。
五、二十层以下不得分段验收,二十层以上(含二十层)需分段验收的,应事先向质量监督机构报验收计划,但分段验收不得超过二次。
六、三幢及以上地下室连体的桩基工程需分段验收的应事先向质量监督机构报验收计划,但不超过两次;五幢及以上地下室连体或基坑开挖面积超过10000m2的桩基工程不超过三次。
第十八条 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前,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建筑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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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表》(附件三)的要求,对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保证措施等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筑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和质量措施及平行检验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平行检验结果不真实、弄虚作假的,予以监督抽检。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作为优质结构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建筑结构工程施工不执行本规定的,不得进行优质结构的评选。质量监督机构对不良行为应予以记录,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工程承包合同中应明确质量目标和合理的奖罚标准,奖罚应对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宁建工字[2007]3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 附件二 建筑结构实体质量检查检验用表 附件三 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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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
一、土方开挖应分层进行,按照土质确定分层厚度,开挖中形成的临时土体边坡坡度不得大于1:1.5,否则应采取加固措施处理。
采用机械开挖基坑时,严禁碰撞工程桩,机械行走时不得出现挤压工程桩;离基坑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不得超载堆载。
二、模板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先设计出模板加工图和模板拼装图,楼梯与剪力墙和梁柱节点等处的模板应有节点大样图;
2、优先采用定型钢质大模板或组装式模板,以及碗扣式和门式钢架支撑。尺寸变化小且能多次重复使用的节点模板,应采用工具式(如预留洞口的模板等)模板。
3、重要受力构件(悬挑结构、跨度大于5m的板及梁等)模板支撑体系应计算确定。
三、模板工程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模板板材应有出厂合格证,木质胶合板最小厚度为16mm,竹质胶合板最小厚度为12mm,板材粘结剂应为溶剂型;
2、模板支撑系统应采用钢管和型钢等金属支撑体系,壁厚不小于3mm;
3、在合理工期下,底模不少于2.5套,侧模不少于2套;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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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少于合理工期时,应增加模板的套数。
四、模板制作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模板应在木工车间制作,并进行试拼装,符合要求后方可在现场安装,严禁在作业面制作模板;
2、模板周边应刨边平直,接缝严密,接缝高低差不大于2mm,平整度不大于3mm;
3、现浇楼面高低差变化处(室外与室内,厨卫间与房间等)应采用方钢制作成工具式定型模板, 或在门洞口采用N30×3角钢与钢筋焊接的措施来保证高差处的边角整齐;
4、剪力墙和梁的侧模应采用定型限位措施,并采用间距为300~500mm的对穿螺栓固定,螺栓直径不小于12mm;螺栓与模板拼缝的距离不大于150mm;对于截面大于600×600mm柱、高度大于800mm的梁及剪力墙等结构,其下部3至4排螺栓应使用双螺帽;竖向剪力墙构件上口距上端水平施工缝下100mm的位臵应预埋工具式连接螺母,用于上层构件模板的固定拉结。
5、固定模板的背衬宜选用不小于50×100 mm的方木或不小于50×50×3mm的方钢管,间距不大于250mm;与已完构件的搭接不少于200mm,并与已成型构件的最上一道预埋的工具式连接螺母进行固定。
6、楼梯梯段等混凝土施工缝应设臵一块约200mm宽的可抽拉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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