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文件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 哈交联[2010] 3 号
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城市公共交通 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告
为落实和推进“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合理配置和利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资源,加快我市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设,促进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国家住宅建设部制定的《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定》(JJ15-87)等法规和规范要求,现制定并实施《哈尔滨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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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交通 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和推进“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合理配置和利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资源,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促进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国家住宅建设部制定的《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定》(JJ15-87)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法定规划,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或者居住区等建设项目及已建成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项目。
第三条 (名词解释)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是指公交枢纽站、首末站、途经站、出租汽车服务区(的士码头)、送子车乘降场、旅游车集散地、公交专用道、公交优先信号及其相关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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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规划规定)《哈尔滨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由市城乡规划部门审核,由市规划委员会批准通过。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应当符合《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哈尔滨市综合交通规划》、《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网规划》、《哈尔滨市公共交通规划》、《哈尔滨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
第五条 (选址规定)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哈尔滨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及我市实际情况,在《哈尔滨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选址区域内的开发建设项目,要符合以下规定。
公交枢纽站、首末站、出租汽车服务区应设置在道路红线以外。公交枢纽站、首末站、应设置在人口比较集中、群众出行量较大的区域,其中公交首末站必须靠近城市主干道和次干道设置,尽量设置在小区边缘和广场附近,以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公交途经站的设置应当方便乘客出行和换乘,在规划中应优先考虑凹进式港湾。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新建住宅区,可根据规划有条件的设置公交途经站。
(二)在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区,在规划中应优先考虑出租汽车服务区的设置,同时根据周边用地和公共交通发展需求情况设置凹进式港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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