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规定(更新版)20150817

2026/1/19 18:13:25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7、《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三章第二节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五、关于董事会秘书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三章第二节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三章第二节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 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 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三章第二节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规则3.2.4 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 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三章第二节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5、《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三章第二节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6、《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三章第二节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属于《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本所鼓励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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