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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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汇编

一、增值税篇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3 号) 要点概要: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 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未分别核算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 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花椒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 2011 年 33 号公告) 要点概要:花椒油按照食用植物油 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 2011 年 7 月 1 日 开始执行。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 32 号) 要点概要: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本公告自 2011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云南盈江地震灾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 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266 号) 要点概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经稽核系统 比对结果为“缺联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进行核查。属 于地震灾害造成销售方不能按期报税的,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上级税务机关出具证 明,购买方出具付款凭证,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部分玉米深加工企业购进玉米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1]34 号) 要点概要:自 2011 年 4 月 20 日起至 6 月 30 日,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玉米深加工 生产除饲料产品之外的货物,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计提进项税额。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0 号) 要点概要: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 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 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 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 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 CDMA 网及其用户资产 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1]13 号) 要点概要: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联通新时 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原中国 联通有限公司)在转让 CDMA 资产和业务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予以免征。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21 号) 要点概要: 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现金形式直接补贴烟农的生产 投入补贴(以下简称价外补贴) ,属于农产品买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第十七条中“价款”的一部分。烟叶收购单位, 应将价外补贴与烟叶收购价格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分别注明, 否则, 价 外补贴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公开招标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1]100 号) 要点概要: 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公开招标后,新的印制厂商对供应区域进行了划分。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供应区域:上海、浙江、宁波、江苏、安徽、江西、福建、厦门、 广东、深圳、海南、云南、广西、贵州;北京至美数码防伪印务有限公司生产供应区域:北 京、天津、山

西、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大连、山东、青岛、陕西、新疆、 宁夏、甘肃、青海;武汉新文票据印刷有限公司生产供应区域:河南、湖南、湖北、西藏、 四川、重庆。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 第 13 号) 要点概要: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 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 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不属于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执 行。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8 号) 要点概要: 纳税人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 应当出具伴生金 含量的有效证明, 分别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销售额。 本公告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5 号) 要点概要:对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飞机维修企业) 所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 实行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 直接退还相应增值 税进项税额的办法。 二、企业所得税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6 号)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 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 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 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53 号)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 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 )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 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 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 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1]47 号)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 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 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 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 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 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1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 税[2011]26 号)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现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8]149 号,以下简 称《范围》 )涉及的有关事项细化如下(以下序数对应《范围》中的序数) :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11 年 30 号)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 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 第 29 号) 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口径。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0 号)规定,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 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填报国税发[2008]101 号文件附件 1 的附表四“弥 补亏损

明细表”第 2 列“盈利或亏损额”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属年度行次。 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接受用户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1]35 号) 有关电网企业对接收的用户资产,可按接收价值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2011]第 25 号)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 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 产损失, 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

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6 号) 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 属于收 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 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 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4 号) 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 有关的合同或协议, 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 或者变更或修改 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 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 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 号)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3 万元(含 3 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1 年第 4 号) 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 在通过复审之前, 在其高新技术 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 15%的税率预缴。 三、个人所得税

2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 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37 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等方面 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学生个人参与“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获得的奖金,免予 征收个人所得税。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 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11]348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045 号文件废止后,境外居 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

息、红利所得”项目,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8 号) 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 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 应将 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 按照规定方法 计征个人所得税。 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 号) 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税收具有调 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 《建议》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 入”《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

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 , 。 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50 号)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 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 馈礼品。 3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 函[2011]89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 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 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 属于 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9 号) 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 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 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1 号) 对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及其部门捐赠亚沙会的资金、 物资支出, 在计算企业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1 年第 6 号) 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 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 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 (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 数 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 [2011]10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有关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金免税的 规定,对第三届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获奖项目完成人的奖金(详见附件) ,免予征 收个人所得税。 四、征收管理

37、中石油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11〕21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 中石油、中石化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名单附后) ,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50%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五、营业税篇

3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48 号) 要点概要: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至合同到期日,对境外单位或个人执行跨境设备租赁 老合同 (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老合同) 取得的收入, 继续实行免征营业税的过渡政策。 3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邮政速递物流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 [2011]24 号) 要点概要: 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 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速递物流业务收入,自 2010 年 6 月 1 日至 2013 年 5 月 31 日免征营业 税。 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3 号) 要点概要: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 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 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 个人的证明。 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 按

本公告有关规 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 CDMA 网及其用户资 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 营业税、 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11]13 号) 要点概要: 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转让原网通 南方 21 省固网业务、北方一级干线资产,原联通天津、四川、重庆三地固网业务及天津固 网资产,向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入原网通南方 21 省固网资产及原联通四川、重庆固网资产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予以免征。

4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 号) 要点概要:个人将购买不足 5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 5 年(含 5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 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 5 年(含 5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六、税务检查

43、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国税发【2011】2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 2011 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 的通知》 。各级税务机关要将发票检查作为税务检查的必查步骤和必查项目,将纳税单位和 个人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与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税源企业检查、专 案检查工作一同布置、一同组织、一同进行,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 、 、 查票” 。2011 年,广东、浙江、河南、安徽、江苏、山东、福建、辽宁、湖南、湖北、河北、 山西等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处理的违法受票企业应各不少于 1000 户;北京、上 海、天津、重庆、黑龙江、吉林、内蒙古、江西、广西、四川、陕西等省(区、市)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检查处理的违法受票企业应各不少于 700 户;其他地区(西藏自治区除外)国 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处理的违法受票企业应各不少于 500 户。 专门部署对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开展重点检查。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和《会议纪 要》要求,2011 年各级税务机关要专门部署对建筑、佥融、保险、通讯、石油石化、房地 产等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开展重点检查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经研究,税务总 局决定统一组织、部署对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 然气集团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 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及其地(市)级以上分公司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各地税务机关也可以根 据本地实际,组织、部署对其他建筑、金融、保险、通信、石油石化、房地产等企业的发票 使用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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