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高级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学习材料(三)

2026/4/24 3:58:51

意见。

第三十二条 考察组应当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注意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所在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考察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提拔任职人员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三十四条 人事部派出的考察组须由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考察意见,并在考察材料上署名,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三十五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政正职反馈。

第八章 酝酿及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 对拟任人选,在提交党组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充分酝酿。

第三十七条 对拟提职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听取党组纪检组、监察部的意见,党组纪检组、监察部应书面进行反馈。

第三十八条 实行企地双重管理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在下发任免决定前,应征求协管方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由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需报上级备案的,由党组提出任免建议或推荐意见,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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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四十条 党组讨论决定企业领导人员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可以暂缓表决。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经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一条 党组讨论决定企业领导人员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人事部负责人逐一介绍拟任人选的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九章 任 职

第四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拟任人选经研究审定后,正副局级领导人员由公司任命;副局级单位班子副职由人事部任命;公司制企业领导人员按法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企事业单位党委、纪委、工会领导人员,换届时按党章、工会章程规定选举产生;届中调整时由上级委任。

第四十三条 拟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在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视单位管理幅度大小,一般为3至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用的,办理任职手续。对反映影响任用的问题,由人事部负责调查核实,必要时会同党组纪检组、监察部共同进行。经调查属实且影响提拔使用的,停止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四条 对决定任用的企业领导人员,宣布任职决定前,应指定专人进行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

第四十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时间,自会议决定之日算起。

第十章 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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